益阳兔子山遗址七号井一组残牍的编联
文 | 刘自稳
作者简介
刘自稳,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副教授。本文原载于《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十七辑(王沛主编、李勤通执行主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25年版),第213-229页。小编在编辑时为了方便您阅读,删去了原文脚注,若需引用,请参照原文。
摘 要
益阳兔子山七号井出土的一组残牍,根据其内容和形制可编联成一份公文册书。该公文始于长沙国出使到所属安阳县吏员的报告,报告由安阳县转呈长沙国丞相府,得到批示后,最终由内史府转发至益阳县下属的沩陵乡,文书内容涉及征调人力修筑堤坝的紧急事务。将这一组残牍与秦及汉初其他简牍公文书的文书形态进行比较可知,在习见的简册形态公文书之外,可能还有牍册公文书。
关键词
兔子山遗址 残牍 编联 公文书
2013年5月至11月,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与益阳市文物管理处组成联合考古队,在益阳兔子山遗址进行了抢救性的发掘,在其中11口古井内出土有简牍等遗物。张桑田通过系统梳理七号井出土的干支纪年简,指出该古井所出简牍纪年所行用为汉中央历法,纪年简尤以西汉惠帝、高后年间的资料居多,由此可以判定该井所出简牍的性质为汉初吴姓长沙国所属益阳县县廷的官府档案遗存。兔子山七号井出土简牍整体保存状况较差,完整简牍数量不多,其中又尤以削衣所占比重较大,出土简牍形态有助于认识所属遗址性质。学者曾对甲渠候不同区域出土简牍形态及其性质进行考察,我们也曾分析里耶秦简出土简牍公文书形态的复杂性,认为不可笼统地将里耶秦简视作秦迁陵县的档案,其大多数简牍已是文书行政过程产生的垃圾。益阳兔子山七号井出土简牍多残简和削衣的情况,说明这批简牍绝大部分可能在被弃入古井之前,已被视作文书行政过程中形成的垃圾。如整理者所指出“这批简牍可能是有史以来残损最严重的资料”,这就对简牍整理工作带来较大挑战。以简牍缀合为例,除了整理者在《益阳兔子山七号井西汉简牍》一书末所附的86组缀合成果,材料刊布之后,学者又多以网文的形式陆续发表了多条缀合意见。值得留意的是,缀合成果中有三枚较为完整的残牍或存在编联关系,缀合后的文本不仅提供了秦汉行政文书的新形态,而且文书内容又有助于认识汉初王国内部行政运作的方式。
益阳兔子山七号井中较为完整的简牍数量不多,且大多集中在第七层当中,经比较简文书写字迹并结合文书内容,可以发现第七层以下几枚简号相近的残牍可能属于同一文书,存在编联可能。以下根据可能还原的简牍排序,誊录相关简文如下,所列简文在整理者原释文的基础上又有部分修订:
三枚残牍目前都是由两枚残片缀合而成,据《益阳兔子山七号井西汉简牍》提供的图版(文末附图),材料1和3或为竹质,尤其是材料1的竹节处较为明显,而材料2则为木质。三枚残牍下端皆残去部分文字,完整形制当为秦及汉初常见的尺牍文书。三枚残牍缀合后的宽度在4厘米左右,目前都书写了四列简文,但完整之牍或未必如此,残牍侧面都可能还有未缀合的部分。值得留意的是,整理者将简J7⑦324标注为三面书写的形态,此多面体形态恐是在井内受外力挤压变形所致。以J7⑦324与J7⑦342能够缀合视之,材料一应该原是一枚多行书写的牍,整理者指出的“J7⑦342背”一面及其释文“……〼”就可以删除。古井埋藏简牍中常见因埋藏环境造成的挤压变形简牍,实际上,图版所示材料三也有部分变形。总体上,三枚残牍保存状况较差,给文字释读及文书内容理解造成较大困难。
之所以认为三枚木牍存在编联的可能,首先是因为文字书写风格相似,似为一人一时所写。在此基础上,再验以内容、时间和书式等可以进一步佐证。以下,首先解释简文重要词语,以期能够大致疏通文书的内容和结构。
材料一中的“七年十二月辛未朔壬申”,经查张培瑜《根据新出历日简牍试论秦和汉初的历法》,可知其为汉惠帝七年(前188),当年的十二月正是辛未朔,壬申为当月初二日。据《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当时的长沙国王是第三代长沙王吴回。
“佐治便
彻”较难以理解,这一结构在简首日期之后以及标志文书上行方向的“敢言之”之间,说明其极大可能是职官。以J7⑦3开头的“四年四月丁亥朔丙申都乡守蠸敢言之”为例,其中的“都乡守蠸”当对应此处的“佐治便
彻”。但是,此种书写形式的官职此前尚未见到过,因而没有可以参照解读的案例。关于该词语的内涵,只能作出如下推测。“彻”为人名是可以肯定的,“佐治便隄”该怎么断读还需考虑。“隄”或通作“堤”,“便隄”或指“便”之堤,抑或是某种特殊用途的堤。《岳麓书院藏秦简(贰)》简184/0940“救(求)隄广袤不等者”,整理小组注释“隄,同‘堤’。《礼记·月令》:‘修利隄防,道达沟渎。’”青川郝家坪秦墓16号木牍载“十月为桥,修波隄,利津梁”,田宜超先生认为“‘修波隄’,谓修治川泽隄障也”。相似的表述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简247中写作“十月为桥;脩波(陂)堤,利津梁。”所谓“治堤”就是修治水利设施之堤,与秦汉律中记录的十月修陂堤不同,本简中的时间为十二月。至此,“佐治便堤”可能存在两种断读方式。一种断读是“佐治”+“便隄”,“佐”不是职官名称而为协助之意,即协助修治“便隄”的官员,那种属吏不清楚。另一种断读是“佐”+“治便隄”,官吏就是“佐”,其任务就是“治便隄”。两种断读方式中,后一种的可能较大,因其较前者可以体现出“彻”的官职为“佐”。
至于“便隄”之“便”,出现在此首先可以联系的是长沙国下属的便县,“便”在益阳兔子山七号井出土简牍中多次出现,如J7⑦305简“赖、便、荼陵、郴、采锡、西山、昭陵、泠道啬夫”中便县与其他县道并列书写。《汉书·地理志》载便县为桂阳郡的属县,但是其内容可能体现的是吕后时期新置桂阳郡与便县关系,其时已经将原属于长沙国的便县拆分出去,而在本简所处的惠帝时代便县尚属长沙国属县。已有论者指出简文内容是与治理“便隄”——便江之堤有关,便江就在今湖南永兴县。实际上,便县县治就位为于今永兴县境内,而便江是耒水流经永兴县即便县一段水流的名称。然而将“便隄”之“便”解作“便县”,张桑田曾辨析指出:
益阳县与便县的距离较远,应当不会从益阳县下乡中派遣民夫。清代长沙城东北段护城河以便河为名,取便民之意。疑汉初益阳县和安阳之间修整河道联通池塘,以便农田灌溉及泄洪,以便为名,其上修建的堤坝称为便堤。
安阳县已见于里耶秦简,其在秦代是洞庭郡的属县,据郑威先生考证其地望在今桃源县西南的沅水北岸。益阳县治所在今湖南益阳市区,便县则处于长沙国南缘,确实距离益阳县和安阳县都比较远。由此,认为此“便”非便县可从,至于“便隄”是否同于晚至清代的便河,以及所修“便隄”是否为了沟通益阳县和安阳县,还可进一步思考。实际上,通过对材料一第二列简文的补释以及文书结构的分析,能够为确定“便隄”的具体位置提供进一步认识。
材料一第二列的“沩陵”在七号井出土简牍中十分常见,建制上应该属于益阳县下属的一个乡,但部分文书反映出该乡的地位可能较为特殊。简J7⑦307载:“四月乙巳,益阳丞梁告沩陵乡主:写下,书到定……”这里的沩陵显然是益阳县下属之乡。而简J7⑦303载“沩陵、安阳各一板,西山、昭陵、蘩陵、侈道、南阳二、采锡三,书到问当论,论言夬”,简文中沩陵又与县道都官并列,似为一县级机构。另外,简J7⑦304载“行内史事:重,沩陵亟言,言勿留”,该简中长沙王国内史似乎是直接将文书发送沩陵,从文书传递程序上来看,内史文书一般直接发给下辖各属县及都官。由此,汉初长沙国或曾短暂设有沩陵县;又或者沩陵虽隶属于益阳县,由于某些尚不清楚的原因而地位较高,因而长沙国内史府的文书可以直接送至沩陵。具体到本组文书当中,长沙国修治“便隄”直接从沩陵征发徒卒,这种不以益阳县而以直接以沩陵为单位的发徭方式也凸显了沩陵的某种特殊性。
“各出五
人”之原作“右出五
人”,其意难以理解,细审图版,尤其是彩色图版,“右”或应当释读为“各”,该枚残牍因左侧挤压变形导致“夂”部为残笔。“五
人”以下有多个简文原释文未释读,张桑田补释了“∠”前三字为“治便隄”,所补可从。“五
人”以下三个字又可补出为“佐安阳”。新释字形与相关字形对比如下表:
根据新释简文,从材料一第一列“府书”以降至第二列勾识符之前是彻在此份文书中称引此前的某份“府书”,此“府书”正是彻后文提出相关要求的理据。“府书”之“府”,从后文相关记载看可能是长沙国的丞相府。“府书”规定沩陵与其他某个机构(第一列残去)各遣送五十人协助安阳县修治“便隄”,由此或可说明“便隄”的修治工作有极大可能发生在安阳县境内。更为重要的是,将材料一和材料二编联后,所体现的文书形态更可证明“彻”目前位于安阳处理公务。前两残牍编联后,彻所上报的文书当以“·
安阳丞·”结束。“
”原释作“
”,因字形残缺从而存在此字在字形或存在“到”的可能,但置于此处语意不明且与文书制度不合。我们曾在里耶秦简所见徭使吏员——从本机构出差至它县吏员的文书运作中考察了这一文书现象,文书末尾的“封某某”或“封某某印”实际上是繇使吏员文书的标记。具体到本文书,“封安阳丞”实际上标志了彻是其他机构出使到安阳的吏员,彻作为携带传的吏员,向其行所在的县外机构发出文书需经过安阳县廷中转,文书最后被加盖安阳县令或丞的印,于是就有文书结尾的“封安阳丞”。需要说明的是,安阳县中转此文书仅是加印,并不会拆阅文书乃至加上作中转之辞的批复。
基于以上文书正文记载以及特定的文书形态,可以肯定“彻”目前在安阳县处理“治便隄”事务。而“便隄”的性质,前文所引修筑河堤用以“沟通益阳县和安阳县”的观点有其可能性,但还需考虑“便隄”可能仅仅位于安阳县境内。一方面,“便”不能排除类似“便县”之“便”,是安阳县境内的某段河流之名;另一方面,“便河”也可能是修筑在安阳县境内一段特殊性质的河堤。至于“沩陵乡”作为人员征发地之一,或基于临近的地理位置。汉初沩陵乡具体位置已不可考。《水经·湘水注》云“沩水出益阳县马头山”,今沩水是湘江下游左岸支流,发源宁乡市西部的沩山,宁乡下辖有沩山乡,汉时益阳县的沩陵乡或在此范围内。从地理位置的角度看,本简中的沩陵距离安阳县不远,或是其作为徭徒征发地点的主要原因。
材料二第一字“许”原作“讯”字,从字形看或当作“许”,句式类似如J7④54+J7②14简“府许,令狱司空给各五十”。“谒令备遣”大概是彻在这份文书中表达的要求,含义大概与简J7⑦309+J7⑦308中的“亟日夜备遣卒丁壮”相同,即要求有关机构尽快备足人员并遣送过来。“陂”与前文所分析的“堤”常同时出现,“陂事急”也就是彻当下管理的陂堤修筑工作急切。“故令人行书”,即因为事务紧急而令专人传送此份文书。“言之”即“敢言之”,一般文书到这里就结束了。载于材料二“陂事”与材料一所载修治便堤相关,材料一中提到的沩陵徭徒未及时派遣落实到了材料二的“谒令备遣”,可见材料一、二可以编联的可能极大。文书最后“封安阳丞”,如前所论,说明此时彻正被外派至安阳处理公务。既然彻是从其他地方移动到益阳处理相关事宜的吏员,根据下文彻的文书直接寄往的机构为长沙国丞相府而非其后的内史府,可见彻为丞相府中属吏可能较大。
材料二的“十二丙子”至材料三的“柳手”为第二份文书。“十二丙子”即十二月丙子,承前彻的文书,为十二月初六日。意即材料一中的文书在十二月壬申日制作完成后,在5天内即送到了长沙丞相府。“丞相苍”即当时的长沙国丞相利苍,据《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记载,利苍在汉惠帝二年(前193)被封为轪侯,于吕后二年(前186)离世。长沙马王堆二号汉墓是利苍之墓,其中出土了“长沙丞相”“轪侯之印”和“利苍”三枚印章。“告内”后面简文虽残断,但据所残“内”字,其后接应当是“内史”,相似简文又见J7⑦48简“丞相府下内史府”。《汉书·百官公卿表》载“诸侯王,高帝初置,金玺盭绶,掌治其国。有太傅辅王,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可见在汉初的王国官中实际治理民政的是内史。另外材料三中所载第三份文书的发出者是“行内史事”的郎中,也可佐证本简文书是由丞相府发给内史府。材料二第三列的“陆道,去……”由于残缺严重,目前尚不清楚所述为何,可能是强调彻文书的要求,并进一步对内史及其他下游机构有所部署。材料三的“人行书沩陵”大概就是彻文书中的“故令人行书……”,由此可见此份文书最终的目的地是沩陵,彻行书丞相府就是请求其命令沩陵尽快派遣参加修治陂堤的人员。“柳手”就是丞相文书的书手,“柳”的身份当为丞相府内的书佐吏员。与丞相文书之后紧接书手信息不同,彻的文书最后并没有书手,这是因为其极可能书写在第一枚木牍的背面左下角,目前因J7⑦324下端残断而不存。因文书转发带来的各层文书迭加,各层次文书对应的书手在简牍书写形态各有其对应的书写位置。
J7⑦315+J7⑦322中“十二月丙子”以后为第三份文书。“郎中蓝行内史事”意为由蓝临时代行内史之事,大庭脩先生指出“‘行某官事’大概就是临时处理某官的事务吧……有因本官休假而不在,也有因个人患病等原因,还有因公视查而不在等情况。”此郎中能够代行内史处理政务,当为王国郎中令,而非其属官中数额不定的中郎、侍郎、郎中等性质的郎官。汉初诸侯王“宫室百官,同制京师”,具体职官设置上“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王国官设有郎中令一职,吴荣曾先生已有详论。七号井所出简牍中内史府发出的文书有数件,其文书接收对象有中尉府如J7④110“二月甲午朔=日内史杲告中尉”,有发给属县如J7⑦305:“五年七月庚辰朔丙
,内史阳谓观川、桂……”正如《汉书·百官公卿表》的记载,王国官中治民政的职官为内史,而王国郎中令一定程度上是内史的次官,可以临时代行内史之职处理民政。“谓
”中“谓”后内容即这份文书的发文对象,按照一般的文书运作流程当为“益阳”,而且此份文书目前正出土于益阳县廷。但正如前文所论,沩陵性质较为特殊,如前引J7⑦304是由内史直接发给沩陵的文书,那本简也同样存在接收对象是“沩陵”的可能。至于简文之后的三行简文不可释读文字过多,其具体内容难以复原,应当是内史府对沩陵派遣人员的具体部署。
另外,还有论者认为J7⑦344简疑与材料一编联或缀合,J7⑦344简释文为:
该简中“遣老弱”相似表述见于材料三,“安阳作者百五十人”见于材料一,“治乾池”显然也是与兴修水利工程有关的事项。加之该简文字书写风格与上引三则材料相类,因而该简属于本组编联残牍文书的一部分当可确认。但是,三枚残牍目前都可能还有残缺未补全的部分,而且由于编联后的残牍文字不能相接,导致是否亦有可能还有其他牍当编入牍册。总之,目前只能认为J7⑦344属于本组文书,但不能确定其是否必须缀于材料一。
经过上文分析,这份文书运作流程大致如下:首先,出使在安阳的“佐治便
彻”七年十二月辛未朔壬申(惠帝七年十二月二日)制作文书发送至长沙丞相仓的丞相府;其次,丞相府收到文书后,誊抄彻的文书并添加十二月丙子(十二月六日)的批示,当天即转发给内史府;最后,十二月丙子(十二月六日),内史府誊抄丞相府文书并添加批文,从而制作了目前所见由三枚牍共同组成的文书,文书在丙子日后的某一天最终被送到沩陵。由于文书内容残缺,很多字迹已经不清,只能大致说明各部分内容。“佐治便堤隄彻”文书:丞相府书安排沩陵和其他机构各派五十参与堤坝修建,现在安阳有一百人,而沩陵人员还不到位,由于修堤坝事情紧急,就直接给丞相府发了文书,请尽快处理。丞相府文书和内史府文书内容所缺太多,只能估计其是根据“佐治便堤彻”文书作出的行政反应。因而最后文书由内史府发出,或经益阳县中转给沩陵,或沩陵直接收到了这份文书。另外,“佐治便隄彻”文书是丞相府文书的附件,两者又共同组成了内史府文书的附件。因而,可将该份文书的文书层次划分如下表:
J7⑦324/J7⑦342+J7⑦320/J7⑦391+J7⑦315/J7⑦322简文书结构表:
据前分析,三枚残牍上三份文书的制作时间呈接续关系,文书层次符合流程,因而可暂将三份残牍按照前引材料一至三的组合编入同一册书当中。但是,三枚残牍尚未能构成完整文书册,残牍本身还有残缺部分,完整册书或也还有未编入的简牍。
最后,三枚残牍的编联所呈现的文书形态同样值得关注,可以推测完整文书册可能是由三枚或三枚以上多行书写的牍编联而成,而且牍的材质不一,或木或竹。与此可作对比的是去汉不远的里耶秦简,其性质同样是地方县级衙署文书档案的遗存。里耶秦简提供了讨论秦代行政文书制度及行政运作实态的出土材料。至于里耶秦简所反映的秦代地方行政文书的形态,发掘者在整理简报中指出里耶秦简一般一简一事,一枚木牍构成一完整公文。角谷常子先生从文书形态上指出里耶秦简的特征之一是多用板状的单独简,所谓单独简就是一枚内容已经写完、不需编缀成册的简牍。虽然使用单独简是秦简的典型文书形态,但通过对里耶秦简文书形态的系统考察,可以发现其同样存在单行简册文书,两行简册文书以及多枚木牍组合文书。但是,里耶秦简中的多枚木牍组合文书中每枚木牍上都是一个单独层次文书,同一层次的文书并不会跨木牍书写,以下试举一例说明:
十一月甲寅,鲁阳守丞印下尉:以律令从吏(事)。今亟日夜遣,毋出寅夕。唯毋失期。失期,致啬夫、吏主者。它尽如遣新地吏令。 癰手。9-1881
十五 9-1881背
该简文书以“某月某日”开头,说明其并非完整文书的开头,其前需要与其他简牍编联,其功能都是转发附属于其前写于其他简牍上的公文。换言之,处在转发环节的本简并没有与其前的文书之牍接续书写,而是单独使用了一枚牍,从而导致各层次文书都各占用一枚木牍。多次转发导致使用牍的数量增加,简背“十五”或是其标志。唐俊峰先生推测这类标识可能是文书到达迁陵县后所添加的归档编号,是“恒署书”的标志。我们认为其具有编号排序意义应无异议,但恐怕并非迁陵县添写用于编号存档,它们可能用于标注当前这枚木牍在整个组合文书中的位置。较为遗憾的是,由于里耶秦简的埋藏性质,目前尚没有见到完整出土的属于同一册书的组合文书。至于学界讨论较多的9-1至9-12、16-5至16-7和8-154至8-159三组存在编联关系的简牍册书,性质上属于基于同一事项而汇总多次文书活动而存档的档案,并非单一册书。
再看汉初兔子七号井山出土的这份册书,其由三个层次的文书组合而成,但各层次并不是独立写到单枚牍上,彻上报丞相的文书以及丞相府批复文书都是跨越两个牍,而并没有如里耶秦简中的组合木牍文书分书于不同简牍。所以,该文书提供了一个新的文书形态,又由于牍的材质不一,或可暂称之为“多行牍编联文书”。实际上,在兔子山七号井出土简牍中还有一例类似情况的简牍:
将皆何应?书到,亟日夜备遣,必丁壮及代,老弱〼
身,将毕遣。以书言书到尉、起日,而具谕□〼
内史勿留,它如前书。/敬手。/五月乙丑内史果谓〼
写下,书到,亟论,留弗遣及发不当䌛行,留〼
别言名夬,勿留。/隋手。〼 J⑦309+J⑦308
与前引三份残牍相比,此份木牍虽然下端也有残断,但两侧平整且无残断墨迹,当可确认两侧完整。木牍以“将皆何应”开头,一方面说明其前还有内容写在其他简牍之上,另一方面不以时间干支开头说明其必须与其前内容连读,才可组成完整的文书层次。作为书手的“敬手”紧接在文书结尾,说明这一部分之前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文书层次,同时也就说明各文书层次并没有单独各自书写在不同的牍上,这一部分内容可以对应三份残牍中的丞相府批复文书部分。“五月乙丑内史果谓”是内史府基于收到文书添加的批示,其同样紧紧接在上一文书层次之后而没有另用牍而分开书写,其恰好可以对应三份残牍文书中的内史府文书。
值得留意的是,三份残牍组成的册书及J⑦309+J⑦308所反映的文书形态在汉初兔子山七号井简牍中虽然并非个例,但在兔子山七号井出土简牍中又非主流。由于汉初出土行政文书数量相对有限,尚难观察此种文书形态是否在其他地域也有使用。仅就汉初墓葬当中出土的类似行政文书的几批告地策的文书形态来看,与里耶秦简所见文书形态并无二致。另外,仅就本文讨论的这组残牍而言,其上所书写的字迹都较为潦草,加之文书最终应传送至沩陵,本组残牍性质可能为制作正本而草拟的草本,抑或是抄录并留存在益阳县廷的存档文本,因而整体书写风格和简牍形制都颇为不正式。
编辑:高学鹏
审核:王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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