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主要是《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地方实践)梳理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典型负面行为清单:
一、 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行为
1.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 设置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业绩、奖项等过高要求。
- 设定明显超出项目规模或技术要求的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门槛。
- 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 设定本地化要求(如要求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特定地方税费等)。
- 在产品或服务技术规格中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所有制形式。
- 要求投标人提供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证明或资料。
2.信息发布不透明、不及时:
- 未在指定媒介(如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 公告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或存在歧义,影响潜在投标人判断。
- 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不足法定或约定最短期限。
- 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通知不及时,影响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
- 未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
3.倾向性操作与量身定做:
- 在编制招标文件(特别是技术规格、评标办法)时,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使其获得不正当优势。
- 在资格预审或评标过程中,对特定投标人设置更宽松的标准或进行倾向性解释。
- 授意或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特定投标人。
二、 违反程序规定与操作规范的行为
4.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
-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 先确定中标人后再组织招标(“明招暗定”)。
- 与投标人串通,使特定投标人中标。
5.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违规:
- 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设置不合理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或提交方式。
- 设置不合理的投标有效期。
- 擅自终止招标且未及时通知投标人并退还相关费用。
- 发售招标文件时设置不合理障碍或收取过高的文件费用。
6.开标、评标过程违规:
-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开标。
- 未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或对投标人代表设置不合理障碍。
- 开标过程未作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真实。
- 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数量、专业不符要求;成员未随机抽取;应回避人员未回避)。
- 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有倾向性的解释或说明,影响其独立评审。
- 未按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或审查标准不统一。
- 未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 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或未按评标委员会推荐顺序确定中标人。
-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质疑)。
- 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情况。
7.合同签订与履行违规:
-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阴阳合同”)。
- 合同履行过程中,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如标的、价格、工期等)而未重新招标或按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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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廉洁纪律与职业操守失范行为
8.利益冲突与腐败行为:
- 招标人、代理机构人员或其近亲属在投标单位任职或持有股份等,未按规定回避。
- 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好处。
- 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投标人提供帮助或谋取利益。
- 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9.失职渎职行为:
- 因重大过失导致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影响招标公正性或造成损失。
- 对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
- 未妥善保管招投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导致损毁或丢失。
-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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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0.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 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非法干预、插手具体的招投标活动。
- 为特定投标人“打招呼”、“递条子”,影响评标结果。
11.违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定:
- 应进未进,规避进入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 在平台内交易过程中,不遵守平台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 与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串通违规操作。
12.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 在电子招标投标中,未按规定进行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或系统安全防护不到位。
- 泄露投标人或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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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 法律依据: 以上清单中的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同时参考了部分地方已出台的招标投标负面清单内容。
- 地方差异: 各地出台的具体负面清单在表述和侧重上可能略有不同,并会根据地方性法规和实际监管重点有所增补或细化。使用时需结合当地最新规定。
- 责任主体: “相关人员”包括招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员等直接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人员。
- 法律后果: 实施上述负面行为可能导致投标无效、中标无效、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等),对个人可能给予处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动态更新: 此清单内容会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和监管实践的发展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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