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活动类型不符合承保范围,且组织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本次2.3万元医疗费用无法予以赔付。”
顶着炎炎烈日参与社区环保清扫,却因地面湿滑摔断脚踝,本以为主办方购置的团体意外险能解决问题,不料保险公司的一番话竟让李女士的心猛地一凉。
许多志愿者都以为“公益活动受伤有保险”,不过到了理赔的时候,却发现“活动类别” “安全责任”竟成了拒赔的理由。
今天,我们将通过李女士的案例,深入解析志愿者活动中受伤理赔的核心争议:关键问题并非仅仅在于“能否获得赔付”,而更在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合法,以及各方责任应如何依法认定。厘清这两点,才能真正为爱心行动筑牢保障基础。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里的某一个周末,李女士参与了社区举办的“公益环保清理活动”,负责去清理小区周边绿化带内的垃圾。
清晨刚下过小雨,绿化带边的地面,略微有些微滑。李女士俯身去捡垃圾时,脚下猛地一滑,身体向后栽倒了下去,右脚突然传来一阵如同针刺般的疼。
同伴赶忙将她扶起,送她到附近的医院检查。经诊断是右踝关节骨折,得打石膏固定,之后还得进行康复治疗。前前后后,医疗费合计,竟然有2.3万元。
活动结束后,李女士蓦地想起组织方先前提过“给所有志愿者购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便赶忙联系组织方帮忙申请理赔。
等了十几天,她收到却是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理由让她又气又懵:“经核查此次环保清理活动和投保时申报的‘社区文化宣传活动’类型不一样,而且活动组织方没对湿滑地面采取防护措施,没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所以不予以赔付。”
李女士多次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是社区举办的公益活动,类型怎么就不契合?”
地面湿滑乃天气所致,组织方也已提醒要留意,那怎么能说没尽到义务?
可保险公司不是以“投保申报记录”来推诿,就是称“组织方有责任便该由他们赔付”,始终不松口。
手握厚厚的医疗单据,李女士既委屈又无助。原本满怀善意参与公益,却在受伤后发现无人问津、无人担责。
之后经朋友介绍找到我,想要弄清楚“活动类型不符真的会被拒赔吗” “组织方没尽到责任应该自己承担费用吗?”
何帆律师解读
接手李女士的案子后,我立刻抓住核心争议:保险公司以“活动类型不相符” “组织方没尽安全义务”来拒赔,到底合不合理?其实这两个理由是志愿者受伤理赔里最常见的争议点,也是帮李女士维权的要点所在。
首先看第一个缘由:“活动类型不契合”能不能拒绝赔付?
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也就是社区组织方得如实告知“活动类型”,不过得是保险公司“明确询问了活动的具体类型”,而且“活动类型差异会对承保决定产生影响。
我让李女士去联系组织方并调取投保资料。在这个过程中,发现保险公司的投保问卷,只让选择“社区公益活动”这一大类,却没进一步细分“文化宣传”或者“环保清理”;与此同时组织方还表示,在投保的时候,业务员没有提及“不同公益活动类型有承保区别”这一情况,只是说“公益活动都能保”。
如此一来,组织方并不属于“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拿“类型不符”来拒赔,根本就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
更关键的是,就算活动类别存在着不同,还得具体看,“这种不同是否有,提升风险”。
环保清理与文化宣传,皆为低风险的社区公益活动,压根不存在“因类型不同,风险便陡然剧增”这类情况,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借口拒赔。
我曾经在法院担任员额法官,办理过几十件团体意外险纠纷案子,明白法院对于“活动类型”的裁判趋向:会着重审查,“类型差别是否影响风险级别”,要是仅是同一大类里的细微差别,并且风险程度差不多,压根不会认可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举个先前审理的例子,志愿者报名参加“图书整理活动”,实际却参与“物资搬运”(同属社区公益范畴),受伤之后保险公司拿“类型不符”来拒赔,然而法院最后判定保险公司败诉,核心理由在于:两类活动风险水平基本一致,仅因类型差异而拒赔,缺乏合理依据
组织方没尽安全责任”可不可当作拒赔的托词?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若要拒赔,需要证明“事故处于免责情形”。并且“组织方没尽到安全义务”既并非意外险的免责缘由,还和“是否属于意外”没啥关联。
李女士受伤是由于“地面湿滑滑倒”,此属“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
即便活动组织方因未铺设防滑垫等行为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也并不改变事故本身的“意外”属性,更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保险理赔与侵权责任分属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源于保险合同约定,而组织方的责任则基于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二者泾渭分明,不应混为一谈。
我们帮李女士做了两件关键的事:其一向保险公司出具法律意见,表明“活动类型归为同一大类、风险没差别,组织方的义务不影响意外的认定,拒赔的理由站不住脚”;其二补充提交组织方的活动通知(用来证明是社区公益活动)、现场照片(用以证明地面湿滑是客观状况)、同伴证言(证实组织方已提醒要小心),进而锁定“意外的属性”。
最终,保险公司在意识到其拒赔理由缺乏合理依据后,同意全额赔付2.3万元的医疗费。
这个案件给所有志愿者提了个醒,在参与活动时,倘若不幸受伤,并遭遇拒绝赔付的情况,千万不要被“活动类型” “组织方责任”这类的说辞轻易带过去,先弄清楚几个关键问题:“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以及“拒赔的理由是否有合同和法律上的依据”。通过专业的法律剖析,往往能帮助你破除理赔的障碍,也是参加志愿活动时必须留意的一点。
若志愿者在活动中受伤且意外险遭拒赔,应重点审查以下两方面:第一,“活动类型差异是否实际影响风险水平”;第二,“保险公司的拒赔事由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约定情形”。需明确的是,同一大类公益活动中的细微类型差异,并不构成有效的拒赔依据。而组织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意外险理赔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二者不宜混淆。
维权关键在于坚守“意外”属性本身,依据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清晰反驳保险公司的模糊拒赔理由,并将保险赔付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严格区分。
类似案例
不过并非所有“志愿者受伤”的案件保险公司都会败诉。我先前在判决文书网上看到过一个案例,其结果就跟李女士的案子大不一样,这更能让大家清楚地明白“意外”的界限所在。
在那个案子中,志愿者王先生报名参与“社区安全宣传活动”,但他私自去参与有专业资质要求的“高空救援演练”,且此演练不在活动计划里,风险比宣传活动高很多。
演练当中,他因没系好安全绳就摔落受伤,申请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以“参与未申报的高风险活动,属于免责情况”拒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故意去参与超出活动范围的高风险项目,且保险公司已经在条款里清楚写明“未申报高风险活动不赔”,还进行了提示,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同样是“志愿者受伤理赔”,为什么结果大不相同?
核心之处就在于“是不是超出活动的范畴、是不是增添了风险。
李女士的案子是“于申报活动里受伤,风险无差别”,王先生的案子是“擅自参与高风险未申报活动,风险急剧增加”,这也就表明,法律既会保障志愿者合理的理赔权益,还会惩处“超出活动范畴、忽略风险”的行为,重点就在于“是否契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结语
志愿者的每一次付出都应当被温柔守护,而保险正是这份守护中坚实的保障。然而现实中,保险公司的拒赔往往并非“无法赔付”,而是利用大多数人对“活动类型风险界定”及“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区别”的不了解,试图以模糊理由规避赔付责任。
如果你在志愿服务期间受伤,被保险公司以“活动类型不符” “组织方未尽保障义务”等理由拒绝赔付;或者不确定是否符合赔付条件,又或者有医疗费用单据和活动证明却不知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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