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或者大街上,常常可以看到某些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标榜“汇集多位高级律师承担顾问”“代理过数千位客户”等名头。这是真的吗?如果遇到官司,这类公司能否提供与其宣传相匹配的专业服务?
让我们通过“风险警示录”栏目
从实际案例出发
一同看清陷阱
助您安心维权
面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
“夸大式宣传”
如何应对才能规避被骗呢?
律师小贴士
本案为近期普遍出现的以法律咨询公司名义,接受消费者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甚至诉讼代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情形。
本案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认定法律咨询公司宣传的“汇集多位高级律师承担顾问”“代理过数千位客户”等内容为虚假宣传。
事实上,法律咨询公司从业人员无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其行为也不受《律师法》等规定的限制,在商业宣传过程中,宣传口号可能存在大量虚假宣传的情形,针对具体纠纷的处理方案、处理结果做虚假承诺等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也屡屡发生。
虽然行政部门可以对法律咨询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消费者与法律咨询公司签署的合同效力、能否履行、能否要求退费还需要以法院审理并判决为准。一方面消费者的主张未必能得到法院支持,另一方面,再次维权过程也是成本高昂,不仅原来的法律问题尚未解决,损失还进一步扩大。
因此
为保护您的自身权益,建议您:
法律问题找律所,律师真假看证件!
夸口无人能匹敌,一般都是大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资讯来源丨广州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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