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证监局)

来源:天津证监局

天津暖流企业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