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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摘要】:恶意讨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公共秩序,侵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导致讨薪者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本文从法律界定出发,系统分析恶意讨薪的多层法律后果,结合典型司法案例具象化风险,分别为用人单位提供针对性应对策略,为劳动者指明合法讨薪路径,旨在通过法律视角厘清是非边界,推动劳动关系领域的公平正义与秩序稳定。
【关键词】:恶意讨薪;法律后果;合理讨薪
一、恶意讨薪的定义
JINGSHZHENGZHOU
(一)定义的法律内核
恶意讨薪的核心界定需把握三个关键要素:主观故意性、手段违法性与目的非法性。主观上,行为人明知自身主张的“欠薪”缺乏事实依据,或索要款项超出合法劳动报酬范畴,仍刻意追求非法利益;手段上,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暴力威胁、扰乱秩序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实施讨薪;目的上,核心是获取非法利益,而非维护合法劳动报酬权益。这一界定与合法讨薪形成本质区别——合法讨薪以真实劳动债权为基础,遵循法定程序维权,而恶意讨薪本质是借“讨薪”之名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情形
结合各地发文及司法实践,恶意讨薪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情形:
虚假债权型:行为人编造拖欠工资的虚假事实,伪造工资欠条、考勤记录、农民工花名册等证据,或虚报、瞒报劳动时长、工资标准,意图骗取远超实际应得的款项。
借名索款型:施工单位、劳务公司或个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实际索要工程款、材料款、劳务分包款等非工资性质款项。此类情形在工程建设领域尤为突出,部分主体利用“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政策导向,将工程款与工资捆绑,通过煽动农民工集体讨薪向发包方施压。
违法手段型:即便存在部分合法劳动债权,但若采取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极端手段讨薪,亦可能构成恶意讨薪。典型行为包括:拉横幅围堵用人单位办公区或施工现场、堵塞交通要道、切断水电设施;攀爬塔吊、楼顶扬言跳楼自杀(即“跳楼秀”“爬楼秀”);冲击国家机关办公区域、扰乱调解或执法秩序;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实施侮辱、威胁、殴打等暴力行为。
(三)与合法讨薪的边界划分
实践中需注意区分“过激维权”与“恶意讨薪”:合法讨薪者即便因情绪激动出现轻微不当言行,但未突破法律底线,且核心诉求基于真实劳动债权,应属“过激维权”,可通过批评教育引导其合法维权;而恶意讨薪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么债权本身虚假,要么手段严重违法,二者在主观意图、行为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法律评价与后果截然不同。
二、恶意讨薪的法律后果
JINGSHZHENGZHOU
恶意讨薪的法律后果呈现阶梯式特征,根据行为情节轻重,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三者可单独适用或合并追究。
(一)民事责任:返还不当得利与赔偿损失
返还不当得利:若恶意讨薪者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成功获取款项,因该款项缺乏法律依据且损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构成不当得利。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要求其返还全部非法所得。
承担赔偿责任:恶意讨薪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因停工停产导致的经营损失、财产损坏修复费用)与间接损失(如商誉受损导致的业务流失、为应对讨薪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成本)。例如,某班组围堵施工工地导致工程延误,需赔偿发包方的工期违约金及施工方的设备闲置损失。
(二)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未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恶意讨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主要包括:
警告:适用于情节轻微的恶意讨薪行为,如初次以口头威胁方式索要款项,未造成实际影响的。
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百元以下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拘留:这是最常见的处罚方式。对于扰乱机关、团体、企业秩序,致使工作、生产无法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侮辱、诽谤、威胁他人,侵犯人身权利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例如,湛江市遂溪县农民工攀爬塔吊讨薪,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郫都区10余名民工在小区楼顶聚集扬言跳楼,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当恶意讨薪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时,将构成刑事犯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等刑罚。实践中涉及的核心罪名包括: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通常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恶意讨薪中,以曝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虚构负面信息相威胁,或通过围堵、骚扰等方式逼迫用人单位支付远超合法报酬的款项,均可能构成此罪。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恶意讨薪者实施殴打用人单位员工、围堵办公场所、堵塞交通要道等行为,若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混乱,将构成此罪。例如,漆某在项目部办公室内与员工发生冲突,用手肘击打致对方轻伤,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虚假诉讼罪:若恶意讨薪者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骗取裁判文书获取非法利益,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关联罪名:若在恶意讨薪过程中实施故意伤害、毁坏财物、冲击国家机关等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依法数罪并罚。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亦可成为恶意讨薪相关犯罪的主体,如单位组织员工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司法案例
JINGSHZHENGZHOU
(一)刑事案例:漆某寻衅滋事案——暴力讨薪致轻伤获刑
基本案情:2023年9月初,漆某为讨要某工程土方施工款项,前往福州市某区地铁施工项目部办公室索要欠款。项目部员工刘某告知漆某应依法维权,并要求其离开办公室,漆某拒不配合,双方发生肢体拖拽冲突。冲突中,漆某用左手手肘击打刘某胸部,导致刘某前肋骨骨折及肺气肿,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案侦查,漆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漆某为索要款项,采取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从一重罪论处)。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被害人谅解情况,依法判处漆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评:本案中,漆某虽存在真实的款项诉求(工程款),但采取暴力殴打他人的非法手段,且造成轻伤后果,已超出合法维权的边界,构成刑事犯罪。这一案例警示:即便债权真实,维权手段也必须合法,暴力维权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身陷囹圄。
(二)行政案例:遂溪县塔吊攀爬讨薪案——极端方式讨薪遭拘留
基本案情:2024年7月,湛江市遂溪县某项目部分农民工因办理退场手续时要求即日结清工资未果,竟攀爬到项目工地的塔吊驾驶室作业平台和吊臂上,扬言不结清工资就不下来。项目部立即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到场处置,将攀爬塔吊的农民工安全劝离。经查,该批农民工刚停工退场,工资结算需按合同约定流程办理,其要求“即日结清”超出合同约定,且攀爬塔吊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施工现场秩序和公共安全。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认定参与攀爬塔吊的农民工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本案属于典型的“违法手段型”恶意讨薪。农民工虽有工资诉求,但采取攀爬塔吊的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生产秩序,即便诉求部分合理,仍需承担行政责任。这一案例体现了法律对“维权手段合法性”的严格要求——合法诉求需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极端方式只会得不偿失。
(三)民事案例:丁帮建伪造工资表讨薪案——虚假诉求被判返还并赔偿
基本案情:2020年9月,丁帮建多次向裕华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江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荣盛锦绣学府项目中拖欠其班组工人工资,并提交了加盖“伪造公章”的工资表,主张拖欠工资共计23万元。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丁帮建提交的工资表中工人工资数额均系伪造,部分“工人”实为其亲属,并未在该项目提供劳动,实际未拖欠工资。江苏建工集团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丁帮建赔偿因虚假投诉造成的商誉损失及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丁帮建伪造工资表虚构欠薪事实,属于恶意讨薪行为,其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丁帮建的全部请求,同时判令丁帮建向江苏建工集团赔偿商誉损失3万元及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成本1.2万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虚假债权型”恶意讨薪的典型代表。丁帮建通过伪造证据虚构欠薪事实,意图骗取非法利益,不仅未能实现诉求,反而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案例明确了恶意讨薪者在民事层面的法律风险,即虚假诉求不仅无法得到支持,还需赔偿用人单位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综合案例:刘树林等人敲诈勒索案——借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
基本案情:2020年8月,刘树林、柴东全、赵文帅等人多次组织人员到鹿泉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财经学院项目工地集体上访,声称该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数百万元,并煽动农民工采取围堵项目部、拉横幅等方式施压。经鹿泉区人社、住建、公安等部门联合调查,发现刘树林等人系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商,其报送的工资表中混入了大量工程款、材料款,实际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仅30余万元,其余均为虚构的“欠薪”。刘树林等人的真实目的是借农民工工资之名,向发包方索要远超实际欠款的工程款。
裁判结果: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2020年12月9日,刘树林等3人被依法逮捕。法院审理认为,刘树林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欠薪事实,通过组织集体上访、围堵等方式对发包方施加压力,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判处刘树林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评析:本案是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借名索款型”恶意讨薪,行为人利用“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政策导向和社会对农民工群体的关注,将工程款与工资捆绑,通过煽动集体讨薪的方式施压,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这一案例凸显了法律对恶意讨薪的“零容忍”态度,无论何种名义,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非法手段索要款项,均将受到法律制裁。
四、如何应对恶意讨薪
JINGSHZHENGZHOU
(一)用人单位的应对策略
面对恶意讨薪,用人单位若处置不当,可能导致事态升级,甚至自身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需遵循“保持冷静、固定证据、依法处置、分类应对”的原则,具体策略如下:
事前预防:建立健全用工管理体系
规范劳动合同签订:与所有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工作内容等核心条款,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实行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制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保留工资发放凭证、员工签字确认的工资条;工程建设领域需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落实实名制管理,避免工资与工程款混淆。
规范考勤与证据留存:建立电子考勤与纸质考勤双重记录制度,电子考勤定期备份,纸质考勤需员工签字确认;妥善保管施工日志、工程量确认单、结算凭证等资料,为应对可能的讨薪争议提供证据支撑。
加强普法宣传:在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张贴合法讨薪与恶意讨薪的法律后果宣传材料,向劳动者普及合法维权路径,从源头减少恶意讨薪风险。
事中处置:冷静应对,依法维权
避免错误操作:坚决杜绝“花钱消灾”(未核实事实即私下支付款项)、“暴力对抗”(殴打、威胁讨薪者)等错误行为,前者可能纵容恶意讨薪,后者可能导致自身承担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同时,不得删除沟通记录、销毁考勤凭证等,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通过安装监控、录音录像、留存书面材料等方式,固定恶意讨薪的相关证据,包括:讨薪者的身份信息、言行举止(如威胁、辱骂、围堵行为);讨薪者提交的工资表、欠条等证据(需核实真伪);施工现场、办公区域的秩序状况;与讨薪者的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邮件等)。
分类处置,依法维权:
针对虚假债权型:立即核查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据,明确对方诉求的虚假性;向讨薪者出具书面反驳意见及相关证据,明确拒绝虚假诉求;若对方仍纠缠,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说明情况,请求介入调查。
针对违法手段型:一旦出现围堵、冲击、攀爬塔吊等违法行为,立即拨打110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制止,并向警方提供固定的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说明事实真相,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针对敲诈勒索型:收集对方威胁、要挟的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书面函件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可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禁止对方实施围堵、骚扰等行为。
寻求专业支持:及时咨询资深劳动法律师,制定应对方案;若涉及诉讼、仲裁,委托律师代理,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与专业性。
事后追责:主动维权,挽回损失
民事追责:对于恶意讨薪者已获取的非法款项,通过协商或民事诉讼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赔偿经营损失、商誉损失、维权成本等。
行政追责:向人社、住建等部门举报恶意讨薪者的违法行为,要求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刑事追责: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追究恶意讨薪者的刑事责任,通过刑事制裁遏制此类行为。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对措施
恶意讨薪的治理需要政府多部门协同发力,形成监管、打击、疏导的合力:
建立联合处置机制:人社、公安、住建、信访等部门建立“一站式”联调联处常态机制,对恶意讨薪投诉举报快速响应、联合调查,及时核实欠薪事实,区分合法讨薪与恶意讨薪,避免处置延误。
强化源头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等制度,严厉查处“三包一挂”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投资项目需保障财政资金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从源头减少欠薪隐患,压缩恶意讨薪的生存空间。
依法从严打击:落实公安机关“三个一律”原则(一律依法严厉打击、一律严肃处理、一律挂牌督办),对恶意讨薪行为快速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挂牌督办、快侦快破,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媒体、社区、施工现场等渠道,宣传恶意讨薪的法律后果与合法讨薪的路径,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同时,向用人单位普及用工管理的法律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五、如何正确讨薪
JINGSHZHENGZHOU
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法律坚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讨薪诉求,但维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下是劳动者正确讨薪的具体路径与注意事项:
(一)事前准备:收集固定关键证据
证据是合法讨薪的核心,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需注意留存以下证据:
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牌、工作服、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如打卡记录、考勤表)、工作邮件、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报酬相关证据: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工资发放凭证、欠条(需用人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工程量确认单(工程建设领域)、结算协议等,证明工资标准、未支付金额、支付周期等。
其他辅助证据:工作记录(如施工日志、任务单、客户签字确认的服务单据)、同事证言(需注明同事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书面通知或沟通记录等。
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通过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劳动关系及欠薪事实。
(二)合法讨薪的具体路径
①协商沟通:最直接高效的方式
劳动者可首先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如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协商,说明自身诉求,要求对方明确工资支付时间、金额及支付方式。沟通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如微信、短信、邮件),并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口头约定无据可查。若协商达成一致,应签订书面支付协议,明确支付时间、金额、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反悔。
②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若协商无果,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时需提交书面投诉材料,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自身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如支付拖欠工资、赔偿金)及事实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在受理后依法调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将依法处以罚款。
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投诉: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还可通过成都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投诉“码上办”平台、当地住建部门的欠薪投诉渠道反映问题,住建部门将联合人社、公安等部门协同处置。
信访投诉: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信访部门反映欠薪问题,信访部门将依法转办相关责任单位处理,但需注意信访过程中不得采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等非法手段。
③申请劳动仲裁
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劳动者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可包括: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赔偿金(如用人单位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等。仲裁程序中,劳动者需提交仲裁申请书、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欠薪证据等材料。劳动仲裁是免费的,且程序相对简便,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途径。
④提起民事诉讼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用人单位出具了工资欠条,且双方无其他劳动争议,劳动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付欠条所载工资;对于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⑤申请支付令
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且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支付令程序简便、高效,可快速实现债权。
⑥刑事报案
若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通常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劳动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事追责可对用人单位形成强大压力,推动工资支付问题的解决。
(三)合法讨薪的注意事项
坚守法律底线:坚决杜绝采取围堵、冲击、暴力威胁、攀爬塔吊、跳楼示威等非法手段讨薪,此类行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构成违法犯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及时维权,避免超过时效: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三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需在时效内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理性表达诉求:无论通过何种途径维权,都应理性表达诉求,遵守相关部门的工作秩序,不得干扰执法、仲裁或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寻求专业帮助:若对法律程序不熟悉,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农民工讨薪通常可获得优先援助),或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获取法律建议与代理服务,提高维权成功率。
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向劳动监察、仲裁、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时,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不得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否则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结语
JINGSHZHENGZHOU
恶意讨薪是劳动关系领域的违法乱象,既侵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又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更损害了劳动者群体的整体形象与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律既坚决打击恶意讨薪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坚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报酬权益,二者并行不悖。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需规范用工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从源头减少欠薪争议;面对恶意讨薪,应保持冷静、固定证据、依法处置,避免事态升级。对于劳动者而言,讨薪需坚守法律底线,通过协商、投诉、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因一时冲动采取非法手段,否则将得不偿失。对于政府及相关部门而言,需强化协同治理,既要严厉打击恶意讨薪,也要畅通合法讨薪渠道,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欠薪争议。
唯有各方共同努力,坚守法律底线,秉持公平正义,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让劳动者的“血汗钱”得到切实保障,让恶意讨薪无处遁形,推动社会经济秩序的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简介
蒋文昌 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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