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发布2025年山东省农资打假典型案例的通知》。2025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职尽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强化办案指导,以案示警,形成有力震慑,省厅从各市推荐的农资打假案例中筛选了10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供执法办案时参考。
2025年山东省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一、济南市商河县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案
2025年5月,商河县农业农村局接12345政务热线转办线索,反映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商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立即对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超范围生产的36%硝•烟•莠去津可分散油悬浮剂50箱(150毫升/瓶×50瓶/箱)。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已取得的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未包括可分散油悬浮剂,属于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至案发时,涉案农药存放于成品库中未销售,货值金额4750元,无违法所得。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商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50箱、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青岛市莱西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
2025年6月,莱西市农业农村局接到12345政务热线转办投诉线索,投诉人称其于6月7日在某电商平台店铺购买了一款“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该产品登记的肥料登记证号为农肥(2018)准字7641号,登记作物为小油菜,但其产品包装上却标注适用于其他多种作物。莱西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投诉的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涉嫌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涉案产品63瓶,共获得违法所得1247.4元,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莱西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警告、并处以罚没2494.8元的行政处罚。
三、烟台市付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2025年8月,烟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电话,称在某电商平台某优选店铺购买的某梨果生长调节剂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且店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要求查处。经立案查明,涉案标称有效成分为赤霉酸的某梨果生长调节剂,系付某某以个人身份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无线下实体经营店面,无营业执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登记证,共销售涉案梨果生长调节剂20支,销售单价21.6元/支,实际销售收入428.88元。付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量本案情节,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方式追责处理,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对付某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1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8.88元和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潍坊市寿光市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5年3月,寿光市农业农村局接12345热线承办单,谢某某反映其在寿光市某农资有限公司购买的杀菌药物无生产厂家信息,属三无产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30%唑醚•霜脲氰可湿性粉剂25袋、390亿CFU/克孢子数可湿性粉剂(斑特灵®)25袋。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和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平台,均未查到登记信息。执法人员对390亿CFU/克孢子数可湿性粉剂(斑特灵®)进行了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含乙霉威、苯醚甲环唑等农药成分。上述两款农药共购进各30袋,进货价15元/袋,售价20元/袋,各销售5袋,销售额200元,货值12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位。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农药部分第11项之规定,寿光市农业农村局作出了没收涉案农药50袋、并处以罚没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潍坊市安丘市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2025年10月9日,安丘市农业农村局接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通报函》,反映潍坊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立案查明潍坊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登记证号农肥〔2020〕准字16896号),经检测,微量元素(锌、硼之和)实测0.2g/L(标准≥20g/L)、17种游离氨基酸实测5g/L(标准≥100g/L),不符合NY1429-2010标准。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潍坊市安丘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警告并处以罚没款1499元的行政处罚。
六、济宁市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兽药案
2025年3月6日,济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外地移送线索对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实施执法检查时,发现仓库中6种天然植物饲料原料提取物产品标签中标示有治疗宠物疾病的功效,涉嫌为假兽药。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6种产品包装标注有适用“真菌感染引起的猫藓”“犬副流感、支气管炎”等治疗动物疾病的内容,产品货值金额2090元,违法所得360元。另查明外地移送线索中2种生产日期分别是2021年9月23日、2022年5月6日、2023年2月4日的涉案产品同样标示有治疗宠物疾病的功效,货值金额5800元,违法所得2000元。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157项规定,济宁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假兽药,并作出了没收假兽药346瓶、没收违法所得2360元并处以罚款15780元的行政处罚。
七、郯城县某种业经营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5年7月,郯城县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郯城县某种业经营部存在销售未经审定的玉米种行为。郯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依法对该种业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正在销售的“玉糯八号”玉米种12袋、“玉糯十号”玉米种15袋,以上两种玉米种包装标注均为邢台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包装,两个品种适宜种植区域:辽宁地区,均未在山东省审定通过。经立案查明:该玉米种系2025年5月由辽宁省本溪市物流发送,共购进“美甜糯八号”30袋,进货价12元/袋,销售价17元/袋,售出12袋,收入204元整; “玉糯八号”50袋,进货价12元/袋,销售价17元/袋,售出6袋,收入102元整 ;“玉糯十号”20袋,进货价12元/袋,销售价17元/袋,售出5袋,收入85元整,共查实违法所得391元整。该经营部存在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临沂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第12项规定,郯城县农业农村局做出了没收违法销售的“玉糯八号”玉米种12袋、“玉糯十号”玉米种15袋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德州市宁津县撒某某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案
2025年9月,宁津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山东某农业公司举报,反映在宁津县某某镇某某村有涉嫌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宁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该村周边巡查,发现一辆拖挂车满载无标识白皮袋小麦种,无标识白皮袋小麦种的货款已提前收取并开具单据,周边农户凭票领货,当事人撒某某在货车上点验无标识白皮袋数量并指挥装卸工进行卸货。宁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剩余的10袋(25kg/袋)涉案种子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并进行扦样封存送检,出具检验报告,涉案的种子质量不符合GB4404.1-2008的要求,品种纯度为94.5%,未达到≥99.0%的标准,销售价格为3.2元/kg,1472袋,每袋25kg,共计3.68万kg,涉案货值11.77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宁津县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9月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同日公安机关已受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九、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农资服务站经营未登记肥料产品案
2025年2月27日,聊城市东昌府区农业农村局在春季农资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中,对辖区某农资服务站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含菌复合肥料”存在包装标注与备案信息不符的问题。经立案查明,该农资服务站经营的“含菌复合肥料”,标称生产商为山东某某农化集团有限公司,其备案号SDFHFL2024-03370对应的备案产品通用名称为“复合肥料”,与实际包装标注的“含菌复合肥料”不符;且该产品不属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免予登记产品,实际未取得登记证。涉案货值金额2940元。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1176元的行政处罚。
十、菏泽某牡丹园艺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5年1月10日,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人韦某某的举报信息,称其“在某电商平台购买的发酵纯大豆肥(牡丹芍药专用肥)是三无产品”。菏泽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菏泽某牡丹园艺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韦某某举报的“发酵纯大豆肥(牡丹芍药专用肥)”。经查,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牡丹芍药种植,承包有1000多亩土地,被举报的肥料产品共进货3吨,主要为自用,没有用完的就通过网络进行销售,总计销售了90袋,规格为1kg/袋,牛皮纸袋包装,无标识,应当登记未登记,货值900元。在举报人韦某某举报前,当事人已将发酵纯大豆肥(牡丹芍药专用肥)全部从有关电商平台下架,举报人所买的肥料没有使用,已全部退货退款,无违法所得。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菏泽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警告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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