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工程建设规划审批的证据;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组成,如合同、协议、图纸、招投标资料等;
(三)主张实际施工人的,需提交证明履行实际施工的相关证据,如垫支、施工管理、材料采购、承包协议等证据。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证据
(一)工程施工情况的证据,重点是设计变更、签证等反映工程量、价格的证据,以及工程工期情况的证据;
(二)工程签证单未签章的,需要提交签字人员身份、权限的证明材料;
(三)工程款支付证据,如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出具发票的凭证;
(四)工程验收证据,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移交使用的证据、质检报告等;
(五)工程结算证据,如工程签证、结算凭证等。
四、根据仲裁请求提交证据
(一)主张剩余工程款
1.工程款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2.工程款总额: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计价规则和单价表等;
3.已付款金额:付款汇总表、发票汇总表等。
(二)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1.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2.违约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度款申请文件、催款函、催促结算函等)。
(三)主张退还质量保证金
1.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
2.缺陷责任期届满的证据;
3.维修记录及费用凭证、款项支付证据等。
(四)主张延误工期损失
1.损失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2.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变更工期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
3.工期延误事实证据: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工程进度报告;现场影像资料等;
4.停、窝工损失的证据:现场人员人工费用、遣散费用、施工机械设备停滞费用、租赁费用、现场材料照管维护费用、价格上涨增加的成本费用、暂时撤离及二次进场费用、对下游配套供货商或分包商的违约赔偿费用等的凭证;第三方出具的停、窝工损失报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中关于停、窝工损失的约定及计算依据。
(五)主张解除合同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的事实;
2.明确解除合同的事由(合意解除、行使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权);
3.是否达成解除合意的证据和解除通知是否送达对方的证据。
(六)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1.行权期限证据:竣工日期、合同解除日期;
2.优先受偿权主张证据: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的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书面通知及送达凭证,若通过诉讼或仲裁主张权利,需提交起诉状、仲裁申请书、法院受理通知书等;
3.工程可折价、拍卖的证据: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证明工程合法建设,不存在无法折价、拍卖的情形。排除学校、医院等公益用途或特殊性质的工程,确保工程可依法折价、拍卖。
建设工程合同类案件要素表
来源:绵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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