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洋公海发生一起骇人命案:荣成市“鲁荣远渔370”远洋渔船二副林某兵,在公海海域关闭监控杀害船长并抛尸入海,日前威海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案件曝光后,作案前的诸多异常征兆、公海犯罪的管辖依据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家属为遇害船长维权的历程也让人揪心。

一、惨案始末:公海之上,二副挥刀杀船长抛尸入海

2025年3月,一则“船长公海遇害”的消息在社交媒体引发轰动。网友小星(化名)悲痛发帖,称自己的父亲——“鲁荣远渔370”号船长,在印度洋公海作业时被船员杀害,遗体还被抛入海中,当时案件已由威海海警立案。

很快威海海警局的情况通报证实了这起悲剧:3月11日,这艘隶属于荣成靖海集团的远洋渔船在公海发生刑事案件,造成1人死亡,嫌疑人已被控制,船只正紧急返港。

随着调查深入,案件细节逐渐浮出水面。作案者不是别人,正是船上的二副林某兵——这个职位仅次于船长和大副,是船舶第三高级别的管理人员,而且他此前已经多次跟随遇害船长出海,本该是配合默契的工作伙伴。

更让人唏嘘的是,案发前早有异常征兆。2025年3月上旬,林某兵就和其他船员发生过言语冲突,3月8日前后还明确表达过想离职回国的想法。案发前一天,他更是持刀独自站在甲板上,情绪十分不稳定,之后甚至跳海自杀,好在被船长联合其他船员及时救下。可谁也没想到,这份救命之恩换来的却是致命报复。

案发当天一早,林某兵刻意关闭了船上监控,随后向船长痛下杀手。将船长杀害后,他把遗体推进了茫茫大海,企图毁尸灭迹。不过最终在其他船员的合力之下,林某兵被成功控制,避免了更多悲剧发生。

2025年4月6日,小星接到警方电话,得知涉事船只已经靠岸,嫌疑人被正式抓获,但父亲的遗体始终没能找回。家属配合警方完成血样采集等工作后,漫长的等待开始了。直到9月,家属才收到威海海警局提供的遇害者无生还可能证明、凶手无精神病认定、认罪告知书、凶器认定等材料,案件正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时隔近一年,2026年1月,有权威信源透露,该案一审已于2025年12月下旬宣判,威海中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某兵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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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析:公海犯罪也难逃制裁,这些法律知识点要记牢

这起案件最受关注的点之一,就是“公海发生的犯罪,中国法院为什么能管辖”,还有林某兵被判处死刑的法律依据,这几个关键法律知识点,大家一定要搞明白:

1. 中国籍船舶上的犯罪,无论在哪都受我国管辖

很多人疑惑,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为什么中国法院能审理这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事渔船“鲁荣远渔370”是中国籍船舶,靠岸后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相关法院(威海中院)自然拥有管辖权,这也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船舶所属国专属管辖”的原则 ,就算在公海,犯罪者也逃不掉法律的制裁。

2. 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死刑判决有法可依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会适用死刑。林某兵作为二副,与船长本无深仇大恨,却蓄意关闭监控作案,杀人后还抛尸毁灭证据,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大。而且经认定,林某兵没有精神病,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当庭认罪,综合这些情节,法院判处其死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对生命权的严格保护。

3. 船员履职有规范,异常行为早干预很重要

作为船舶高级管理人员,二副的职责包括协助船长、大副开展工作,保障航行安全 。但案件中,林某兵案发前就有言语冲突、要求离职、持刀站甲板、跳海自杀等一系列异常行为,这些本是风险预警信号。这也提醒远洋船舶管理方,要严格落实船员管理和心理疏导制度,遇到船员出现极端情绪或异常行为时,及时介入干预,避免矛盾升级成悲剧。

三、案件反思:远洋航行安全如何保障?悲剧不该重演

这起公海命案让人既痛心又后怕。一位经验丰富的船长,在茫茫大海上惨遭下属杀害,遗体至今无法找回,留给家人的是永远的伤痛;而林某兵从船员到杀人犯,最终被判处死刑,也毁掉了自己的人生。

案件中,有两个点值得所有人深思:一是远洋船舶长期在海上航行,船员面临高强度工作、封闭环境等压力,心理状态容易出现问题,如何建立有效的心理疏导机制和矛盾调解机制?二是船舶上的安全监管如何加强?如果能在林某兵出现异常行为时,及时采取约束或疏导措施,是不是就能避免悲剧发生?

如今一审判决已经作出,林某兵被判处死刑,有人觉得“罪有应得”,毕竟杀人抛尸情节太过恶劣;也有人疑惑“他之前跳海自杀,是不是有心理问题,该不该从轻处罚”;还有人关注“远洋渔船的安全管理漏洞,该如何弥补”。

你觉得这起案件的判决合理吗?对于保障远洋船员的人身安全,你有什么好的建议?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澎湃新闻、威海海警局情况通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运输部《海船船员值班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