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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几天感觉经济开始回暖了,因为接到的骚扰电话明显增多,而且这些电话几乎都是骚扰电话。

我原来有个疑问,到底是谁在出卖我的信息,让对方一上来就知道是王先生,还知道我缺钱,希望贷款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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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6年1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法院公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判决书显示,1984年5月18日出生的王某甲系福建省柘荣县人,初中文化,无业。

2023年4月27日,其伙同林某甲(另案处理)、林某(已判决)等人来到江西省上高县,找到林某甲、林某之前就认识的上高县公安局某负责人晏某(已判决),要其帮忙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银行账户信息冻结、止付情况。

晏某答应后,于同年5月8日邀时任某副所长的陈某(已判决)商量操作查询之事,并与林某、王某甲等人达成合作、报酬分成事宜。

双方约定,由陈某根据王某甲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发来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将查询情况反馈给王某甲,晏某一方每查询一条信息可获取至少1000元的报酬,林某可获取每条1000元的报酬。

同年5月17日左右,晏某叫来吴某甲参与帮助查询,由陈某负责白天,吴某甲负责晚上,共同查询王某甲发来的银行账号信息,截至同年6月2日共查询170余条。

2023年6月,王某甲与林某通过晏某找到时任上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兼情报中队长的左某甲(已判决),由左某甲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冻结、止付,双方约定每查询一条支付报酬1000元给晏某,由晏某和左某甲平分。其间,左某甲利用公安数字证书在上高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公室电脑上登录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王某甲发来的银行账户信息共计13条,左某甲从晏某处分得报酬6500元。另外,左某甲经王某甲与其单线联系后,对王某甲发来的银行账户在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进行止付操作,共止付银行账户27条。

丰城市法院判决王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王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六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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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出售我们个人信息的人就是内鬼。

无独有偶,2019年1月,时任铁路车站客运员的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车票系统查询他人搭乘高铁的详细信息:乘车时间、车次、乘车站、到站、座位号、证件号码……这些本应严格保密的行程信息,被他以每条1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自己不在岗时,他便以每条5元至10元的查询费请同事曾某等人代为查询。这条“协作链”一直运转到2021年9月,陈某某违法所得累计约19万元。

这些信息的购买者是谁?林某某等下线买家,购买后用于有偿查询演艺人员等特定人群的行程信息。试想:一个明星何时乘坐哪趟列车、坐在哪个座位,甚至身份证号码,都被明码标价,这已不仅仅是隐私泄露,更可能威胁到人身安全。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最终,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判令陈某某等人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信息,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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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是谁在泄露我们的个人信息了吗?

是他是他还是他,我们的信息持有者。

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