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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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那么,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管辖能否适用“接受货币一方”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诉请履行的义务是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可以以此确定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本案焦点为,劳务派遣合同纠纷能否适用“接受货币一方”的管辖规则
本案涉案协议为派遣能够提供专业开发和技术顾问服务人员的劳务派遣协议,并非具体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协议,故本案纠纷不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而是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该规定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本案系劳务派遣合同纠纷,当事人在本案中诉请履行的义务是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故可以以此确定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
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的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周军律师提醒,实践中劳动者处理劳动争议时极易混淆管辖规则,需明确核心区分点:劳动争议案件(含涉及货币给付的情形)原则上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规则,不适用“接受货币一方”规则;仅单纯的工资欠条纠纷(无其他劳动关系争议)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时,才可参照适用。遇到相关管辖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管辖机构,避免因管辖问题延误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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