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无忌
炒股还是大宗交易?这个专业名词出现在一起重大案件的庭审中。
日前,A股上市公司亚钾国际董事长、银川市原副市长郭柏春涉嫌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案庭审正在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五日、第六天,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着“挪用公款5亿元”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
随着举证质证的深入,一个关键事实逐渐浮出水面:所谓郭柏春被指控“挪用公款5亿元炒股”的行为,实为大宗交易减持,与“炒股”有本质区别。
郭柏春的公开简历显示,他曾在2013年6月至2018年10月任银川市副市长,分管金融、国资监管、招商引资等工作。而在更早些年间,郭柏春还在金融系统及黑龙江多地工作;而在担任银川市副市长5年之后,郭柏春进入企业担任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柏春所涉嫌的两项罪名: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均发生于任职银川副市长期间。在挪用公款方面,公诉方指控,2016年5月至12月,郭柏春利用担任银川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指令银川市属企业挪用公款5.46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盈利活动:指令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借给陈某某4600万元,用于陈某某炒股等盈利活动;指令银川通联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总公司出借给郭某某5亿元,用于其购买股票。
起诉书将借款用途描述为“用于炒股”,给人造成“挪用公款进入股市投机”的印象。但持续两天的庭审揭示:事实真相不是这么简单。
关于5亿元的资金挪用问题,是借给郭俊伟控制的“为新公司”,而为新公司则是上市公司天神娱乐的大股东,2016年,郭俊伟需要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天神娱乐股票,以实现股份变现。
在A股市场上,减持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二级市场直接卖出,另一种是大宗交易减持。作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为新公司”减持股份需遵守监管规则,他只能选择进行大宗交易减持,而减持需要资金来接盘,恰好银信公司有过桥资金业务。
在庭审中,多位证人证言证实:由银信公司出借5亿元资金,由西部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用途是购买天神娱乐股票,其中郭柏春扮演的角色是牵线引荐,“郭柏春叮嘱借款一定要在12月31日减持公告发布之前要完成,如果到12月31日到期前没有减持成功,这件事就没有意义了。”
据宁晓凯等多人的证言证实,借款是用于一次性的大宗交易减持,不属于“炒作”范畴。
对于5亿借款的用途,公诉方起诉书称是用于”买股“。在辩护律师看来,这样的表述无非想营造出5亿元是来炒股的氛围,但这起5亿的交易实则是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的“过桥资金”,用于“大宗交易减持”的。
这里不得不说的是炒股与大宗交易的区别。所谓“炒股”,通常指通过反复买卖股票,以短期价差获利的行为,具有投机性、频繁性特征。而“大宗交易减持”,是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一次性转让较大数量股份,实现股份变现,通常只有卖出、没有买入,不属于反复操作的“炒作”范畴。
郭柏春的辩护律师易延友在庭审质证中强调:“钱的用途,是为新公司以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减持,不存在买,不符合炒股。”周泽律师进一步指出:“该业务的实质是通过宁晓凯的资金证券账户为天神娱乐大宗交易提供过桥资金,没有频繁买进卖出,不以低买高卖为目的,不是炒股的范畴。”
此外,多位证人证言确认,银信公司在借款后实施了极其严苛的双账户风险控制措施:收走借款人的银行卡U盾(银行账户)、掌握证券账户密码(证券账户)、限制只能卖出不能买入。5 亿元的借款,用于提供反担保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高达16亿元,这些担保条件意味着无需对银信公司尽调就可以收回本息。
两天庭审的多项证据均显示:借款主体是“为新公司”(单位),而非郭俊伟个人;资金用途是股份减持变现,而非股票投机;全程有资金与证券账户双监管,风险可控;国有企业通过此次业务实现盈利。若按“挪用公款”定性,必须符合“归个人使用”或“谋取个人利益”等要件,本案中郭柏春未获取任何个人利益,借款实质是单位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
对于挪用资金的指控,辩护律师认为,这种“双向锁定”的金融结构下,资金并未真正“交给”个人随意支配。既然风险可控且单位意志主导,经单位集体决策,单位又从中获益,其行为特征更符合国企的经营行为,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挪用”。
值得一提的是,庭审中辩方还出示了一份关键证据:银信公司《资金拆出明细表》,显示该公司曾向119个对象提供类似资金拆借服务,其中不乏自然人借款。
这出现一个问题了:如果其他118笔业务被视为国企“正常经营”,为何唯独郭柏春引荐的这一笔——本息全回、国资盈利、风险可控——被定性为“挪用公款”?同样的业务模式、同样的放款主体、同样的决策流程,却在司法评价上出现天壤之别。
这不得不让人质疑:是否因“人”办案,而非因“事”断案?
此外,由于证人证言存在多处矛盾。辩方多次申请关键证人出庭质证,包括借款人郭俊伟、前秘书徐德伟、国企负责人马英军等,全部被法庭驳回。这意味着:证言无法当庭对质;矛盾陈述无法被当面揭露;取证过程是否合法、证言是否受压力影响,无从查证,庭审沦为“盲人摸象”。
不管怎么说,这笔5亿元借款的真正用途都应该澄清:这是”为新公司“为了完成股票减持、解决流动性的借款行为,而银信公司作为出借方,不仅收回了本金,而且赚取2000万的利息,实现了国资的增值,担保方西部担保也获得担保费收入,这是一个三赢的结果。
然而,最倒霉的是郭柏春,他未获取任何个人利益,但作为“牵线人”却被推上了被告席。按辩护律师说法,或是存在办案的压力,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最终的结果是一些相关人纷纷将责任指向郭柏春,形成了一场“无人获益的犯罪,众人背刺的审判”。
一场地方国企的经营行为,被定性为个人的挪用公款罪,这怎么看都像是”欲加之罪“的罪名。
可怕的是,如果郭柏春这个罪名坐实,这对地方政治生态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为只要一项业务是领导“引荐”的,无论是否合规、是否盈利、是否经过集体决策,未来都可能被追溯为“犯罪”,这将导致地方官员不敢为企纾困,地方执政者“不作为”会成为最安全的履职策略。最终受损的,不仅是个人命运、司法的公平公正,更是地方经济的活力与国企改革的勇气。
作者:无忌,法律人,微信19168286063
无忌说案
无忌,专业的媒体法律人、专注于重大案件的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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