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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能化技术深度赋能教育领域的背景下,考评系统作为融合硬件、软件与通讯技术的集成产品,其质量争议往往涉及多重技术环节与合同解释难题。本文结合近期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就此类系统中质量验收标准的司法认定路径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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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概要

知某公司主要从事实验教学管理软件、考评软件及相关硬件经营。2020年5月,蓝某公司接洽知某公司,拟采用其考试系统作为深圳市初中生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平台。双方未立即订立书面合同,知某公司先行供货并完成安装。后知某公司多次催请签约及付款,蓝某公司未作回应。

同年6月,蓝某公司反馈系统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部分学校退货,相关软硬件已被拆除存放于库房,但未支付任何货款。知某公司遂诉请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蓝某公司抗辩称,双方属“试用买卖”关系,以学校试用合格作为缔约前提,且约定系统须在考试前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款。因系统在正式考试中出现严重故障,导致考试失败,故其拆除系统并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合同。

知某公司则主张,考试失败系因校级服务器与教科院服务器间网络通信障碍所致,与系统本身质量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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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判要旨

审理法院就本案核心争议作出如下认定:

第一,关于合同性质。法院认定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否定了试用买卖的主张。理由在于,案涉合同文本中未见“试用”之意思表示,亦未设定试用期间;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经蓝某公司服务的学校验收合格后支付全款”,该约定内容不符合试用买卖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附验收条件的普通买卖合同。

第二,关于质量验收标准。法院指出,作为出卖人,知某公司应就其交付产品符合质量要求承担举证责任。虽然其主张考试失败系因外部网络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统本身不存在质量缺陷,或损害结果系使用方操作不当或其他外部因素导致。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知某公司诉讼请求,支持蓝某公司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并判令蓝某公司返还货物。知某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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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与实务启示

本案争议焦点高度典型,尤其对于智能软硬件集成系统的质量验收标准认定,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合同性质的准确识别是关键前提

试用买卖与附条件普通买卖在履约预期与法律责任方面存在本质差异。企业在缔约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易模式,避免因意思表示不明确引发履行争议。

质量验收标准应尽可能明确化、可操作化

对于如考评系统这类高度依赖系统集成与场景适配的产品,若合同未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则应依次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合同目的予以确定。本案中,法院以“系统是否能在考试场景下稳定运行”这一合同目的作为裁判依据,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功能实现和商业预期的重视。

出卖人应重视质量履约的全程证据固定

在系统交付、调试、试运行及正式使用各阶段,出卖人均应注意留存能够证明系统性能、运行状态及问题沟通全过程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完成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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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智能考评系统等集成类产品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技术复杂、标准缺失而面临验收困境。本案提示相关企业,应在缔约阶段即对产品功能、验收节点、质量标准及责任排除事由作出清晰约定,从源头上防控履约风险,也为潜在争议提供明确的判断依据。

林联红 律师丨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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