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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各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2025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科左后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续管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5年12月30日

科左后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续管护制度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后续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管护办法制定依据

为全面加强我旗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23〕3号)有关规定,为巩固后旗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解决长期存在的重建设、轻管理等问题,确保2019年以来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持续发挥长期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管护内容及要求

(一)灌溉与排水工程。保证水源工程、灌排渠道与管网、田间附属设施等能够正常使用,无安全隐患,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水要求。

(二)田间道路工程。保证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通行顺畅。

(三)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完备,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四)农田输配电工程。配电设施的产权归属者,应保证配电线路、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线路(电缆)满足灌排设施安全运行和管理要求。

(五)公示标牌和标志。保证公示标牌和标志完好,信息完整,设施安全。

三、管护主体与职责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旗农牧局实施部门项目法人制作资产清单,及时进行资产移交,按规定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

(一)嘎查村(分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主体,根据受益范围、受益对象、群众意愿等因素,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管护责任人。管护主体要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巡查,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情形的,及时向苏木镇(场)政府、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由管护主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管护主体要将管护责任人、责任内容等相关信息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村集体应对电力线路走廊的树木进行清理,避免树木无序生长影响供用电安全,应保障低压漏电保护器设置齐全、有效,避免发生越级跳闸停电事故,影响其他用户用电。建议各嘎查村设置一位农田管护电工。

作为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高标准农田的日常管护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宣传管护制度和相关政策,提高村民对管护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监督检查村民对农田设施的使用情况,不得随意增加机电井数量和私自增大机电井水泵容量,及时制止破坏行为;组织村民开展简单的设施维护工作,如清理灌溉渠道、修复田埂等。

(二)苏木镇(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管护工作,每年12月份前各苏木镇场以嘎查村为单位对辖区内2019年以来的高标准农田进行全面的自查整改,形成问题台账,并将自查结果由苏木镇场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正式文件报送旗农牧局农田建设管理股存档,同时负责业务指导、检查各嘎查村高标准农田后续管护使用工作,解决管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对管护不力的嘎查村进行督促整改,对发现问题组织嘎查村进行整改。

(三)旗农牧局: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每年对各苏木镇场报送的自查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汇总各苏木镇场报送的自查问题,并制定整改方案报送旗人民政府,提请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专题会议明确整改主体、资金保障。跟踪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完成整改的按照比例不低于10%进行抽查。

(四)旗财政局:根据财力状况与实际需求,科学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与管护资金,有效保障三级统筹资金,并持续跟踪绩效表现。

(五)旗供电公司:配合农牧局、苏木镇场抽查及排查高、低供电设施,必要时给予专业技术指导。

(六)旗农旅文公司:负责保障高标准农田设施维修预算和维修工作,保障嘎查村管护人员经费。整改完成后由苏木镇场、嘎查村、旗农文旅投资公司进行验收。

四、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来源:

(一)旗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资金。

(二)农业用水收费应和工程管护收支权责一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收取的水费收入应主要用于运行维护成本。

(三)支持将农田建设形成的新增耕地作为村集体资产,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四)苏木镇政府、国有农牧场和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分场)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费用。

(五)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前提下,嘎查村民委员会(分场)组织受益农户形成的投工投劳。

(六)苏木镇、国有农牧场、嘎查村(分场)依法取得的社会捐赠等收入。

(七)探索设立自然灾害等工程损毁维修基金,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多途径筹集资金,用于设备维修更新。

五、相关责任

对于破坏农田水利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护主体或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一)恶意损毁、盗窃农田水利设施的;

(二)在排灌渠系、田间路、农防林中耕种、放牧的;

(三)在排灌渠系、田间路、防护林中堆放砂石、泥土、垃圾的;

(四)设置妨碍农田水利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非法侵占排灌渠系、田间路、防护林的;

(六)因爆破、打井、取土危害农田水利设施安全的;

(七)乱砍滥伐农防林或采伐后不及时更新的;

(八)由于堆放秸秆、放火烧荒等引发火灾造成农防林、井房、用电线路等农田水利设施损毁的;

(九)其他形式破坏损毁农田水利设施行为的。

旗政府制定农田水利设施评估办法和考核细则,对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不力的苏木镇政府、国有农牧场或部门、履行管护责任不到位的管护主体,依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来源 │科左后旗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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