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商品房销售诉讼和商品房预售诉讼是两个不同的纠纷和两个不同的案由,二者有着性质的不同,商品房销售是指已竣工验收,且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屋;而商品房预售,则是指还未竣工,但已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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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为了袒护天津雅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品房还未竣工验收,也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就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竟将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西四庄村李洪波,诉天津雅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仅涉嫌欺诈且违规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伪造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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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洪波的《民事起诉书》可以看出,其的起诉案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在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5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也明确记载:“李洪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撤销李洪波与雅逸公司签署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该判的同一页又将李洪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伪造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由”。由此可见,该判不仅事实矛盾,判非所诉,而且法官涉嫌伪造。

首先说,在房屋还未竣工验收,也没有《销售许可证》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嫌违规;而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进行预售也涉嫌违规,而宝坻法院在明知雅逸公司房还没建完,也没有《销售许可证》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明显违规,而将案由伪造成《商品房预售合同》案由后,却也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作为依据同样违规的情况下,凭什么还要判雅逸公司胜诉?这不仅涉嫌事实不清判非所诉,同时也涉嫌伪造证据和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