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8日下午,第二十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图书综合楼0111会议室成功举办,专题研讨“‘三化’(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背景下两法衔接与职务犯罪辩护”。本次论坛由北京“刑辩十人”论坛、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联合主办,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协办。参加本次论坛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及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赵春雨出席会议并参加研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次论坛受到法治网、中国网、律视微言等机构的支持,来自法学院校、律界同行、行业媒体的专家、学者、律师、资深人士等七十余人现场参会。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直播,受到法学界、律师界、司法机关与媒体朋友的广泛关注,线上实时收看达九千人次。

本文是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朱勇辉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谢谢主持人。各位老师、法律同仁,线上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感谢政法大学对本届论坛的支持,“刑辩十人论坛”不觉已是第二十届了。今天我要谈的话题是“同步录音录像能不能取代笔录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问题,这只是我个人的一个头脑风暴,初步探索,这个问题我自己也没有思考清楚,所以叫“可能性探析”,希望提出这个话题能引发大家的思考。今天是与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共同举办本届论坛,我这不叫“班门弄斧”,是借机“班门求教”,请教各位老师和法律同行。

我的发言分三个部分:一是话题的由来;二是立法司法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三是讨论可能的改革方案。

一、问题的由来

作为发言的开篇,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您平时是更喜欢阅读微信文章?还是花了更多时间在刷小视频?进一步的一个问题是,您认为是文字的表达更真实、更准确?还是视频看着更直接、更能反映细节和过程?我想,大多数人可能会认同视频更直观、更真实。我记得民间有一句俗话叫“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说的就是这个我们普遍认同的道理,那就是耳朵听来的说法没有眼睛看见的真实。

但是,做了25年的刑辩律师,我经常有一个困惑:为什么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在苦苦追求法律真实,希望法律真实能接近或等同那个理想中的客观真实,但我们却为什么一直在使用由人(警察或律师)自己用笔“记录”(其实是再加工)的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作为证据,而不是使用更直观、更让人信服的录音录像直接作为证据呢?我认为,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放弃了原始证据而采用了次生证据,其效果其实背离了我们的初衷。尤其是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职务犯罪中,大量的犯罪都是靠口供和证言定罪,比如“约定型受贿”就是完全靠言词证据定罪的典型,它可以没有任何客观的定罪证据(证明受贿标的物存在的客观证据不是定罪的证据)。总的来说,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所有犯罪中的言词证据往往备受争议。所以,作为一个从事实务操作的刑辩律师,我对“笔录”这个司法实务中天天出现的证据感到非常困惑,其作为证据的一种的来由,我没有更多的了解和研究,当然我现在不关心它是怎么来的,今天来到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正好学习讨教,想讨论一下笔录证据是怎么没的,所以我就琢磨了这么个有点儿不着调的话题。我注意到今天下午前面好几位大咖在发言时都谈到了言词证据的问题,刚才立新主任专门谈了言词证据的审查和质证问题,我都特别认可,但我觉得他们“革命”不彻底,只是希望进行改良和监督,我是幻想着对刑事诉讼中的讯问笔录证据来个釜底抽薪。这是我今天谈的这个问题的由来,我先做个如实供述。

二、目前立法和司法的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当前刑诉法对证据的定义和分类以及冲突问题

根据刑诉法对证据的定义,凡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一共八种,其中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即口供,表现为讯问笔录)。刑诉法虽然也规定了“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类型,但这里所说的视听资料是否包括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一直存在争议。辩护人往往认为,讯问同录既然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材料,根据法条的定义必然也是证据,因此,辩护人往往在辩护工作中申请调取讯问同录,以甄别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真实。但现实中很多时候司法机关拒绝调取,理由是同录不是刑事诉讼的证据。我记得前几年有一个省高级法院为此还出过一个书面回复,以此驳回了律师调取讯问同录的申请。近几年,检察院法院往往同意辩护律师查看讯问同录,但不能像其他证据那样进行复制。有些案件即使在法庭上播放了同录,也仅仅是为了证明对应的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多见于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而不是直接采信同录本身所反映出来的证明内容。

2.笔录作为证据的优缺点以及带来的实务困扰

(1)优点及缺点

优点一是简洁,几个小时的讯问,几页纸就可以了;对应的缺点就是不全面,比如被告人在法庭上说,我讲了呀,但是凡是能证明我无罪的说法他们都不给我记。

优点二是观点明确,比如被告人全盘认罪认罚;对应的缺点是不准确、甚至不真实,比如被告人说当时我不是这么讲的,不是那个意思,有的被告人说笔录中那些有罪供述我根本就没有说过,还有的情况下甚至被告人历次笔录之间、被告人与证人之间的笔录连标点符号都完全一致,显然不可信。

优点三是隐蔽侦查技术,避免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因此学会反侦查。刚才矿生主任发言时就说到,有的司法机关讲提供讯问同录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我也不知道其中会有什么国家秘密;对应的缺点就是讯问的暗箱操作甚至非法取证,比如讯问中常见的威胁、引诱,甚至暴力取证。

(2)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笔录的存在导致法庭对“纸”质证,带来诸多问题:前面多位发言人专题谈到的很多证据问题,我认为根本上都是“笔录”这种证据形式所带来的困扰。与此相关的,还包括我们诉讼法上的很多程序设计都是围绕弥补“纸面证据”而来:申请调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侦查人员出庭、排除非法证据……,等等。

3.视频作为证据的定位和优劣势

优势是直观、真实反映当事人意愿、变化过程(立新主任刚才也讲了,要关注被告人口供的变化过程),能展现细节,比如语音语调甚至微表情。

劣势一是冗长,查看同录的时间成本高;二是制作同录资料需要一定经济成本,偏远落后地区有压力。

三、讨论可能的改革方案:直接以录音录像取代笔录作为证据的可行性

1.技术、资金等社会发展因素,使视频作为证据成为可能性,这是物质基础。

一直以来,我个人认为笔录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没有技术条件和经济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不靠人的手拿笔来记录犯罪嫌疑人说了什么。但是,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已经完全没有这个必要固守这一模式了。

2.立法上能否确认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地位,这是法律基础。

当前,如果不能取消笔录作为证据,能否先确定讯问同录的证据地位,从而赋予律师对两种证据形式的选择权。当前刑诉法正面临修改,如果刑诉法能确立讯问同录的证据地位,也将倒逼下一步监察法对监察调查期间讯问同录问题的相关修法。

3.如果能确定讯问同录的证据地位,在当前无法取消笔录证据情况下,视频与笔录证明力的关系问题,这是证明规则。

我们目前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力规则。实践中大家对此各自进行理解,比如律师经常说,言辞证据具有主观性和变动性,从而认为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主观证据……等等,但是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

那么,我们能否制定规则,规定在讯问笔录与讯问同录不一致的时候,以讯问同录为准。

4.全面取消笔录证据,以讯问同录作为过渡证据,进而最终实现法庭直接言辞证据,这是最终目的。

在有些法系,采取的是直接言词证据,仅以被告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为准,我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很可取的考虑,当然,这离我们更远,就不做过多阐述了。

最后,我想说,上面这些思考仅仅是我个人的痴人说梦,今天的“探析”其实就仅是一声“叹息”,我这个“釜底抽薪”的想法也就是个“犯罪预备”,因为没造成什么社会危害后果,我自认为不必对我追究责任,但可以对我的观点提出猛烈的批评,所以我一会儿也特别想聆听本单元点评嘉宾老师的真知灼见!

我的发言到此,谢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