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苍南县钱库镇垟头社区区垟东卫生室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扣押的雲植血塞通注射液(有效期至2025/09/07)系该亥卫生室于2024年5月4日向浙江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购入,共购入10盒,共计100支(每盒包含规格为2ml:100mg的血塞通注射液10支),进货价为7.85元/盒,进货价共计78.5元。截至2025年9月18日,上述批次血塞通注射液使用5盒,余5盒(50支)未使用。上述注射液用于静脉滴注,1支血塞通注射液收费5元,故货值金额为250元。经核查当事人处方签情况,未发现当事人药品过期后继续使用上述批次药品,故违法所得为0元。
另查明:当事人能够提供供应商资质及上述批次药品随货同行单。当事人购进药品后,未执行药品购勾进验收,储存和养护制度,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已责令其改正。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购进药品后,未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等义务,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等义务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起过有效期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苍南县钱库镇垟头社区垟东卫生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在扣的血塞通注射液5盒;
2,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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