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入职后被多家关联公司混同用工,那么被拖欠的劳动报酬谁来承担?面对复杂的混同用工关系,武江法院穿透式审查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为劳动者权益筑牢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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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朱某入职甲快递公司,同年2月被安排至某物流公司担任站长。2025年4月,朱某了提交《离职申请》,经物流公司审批同意,同时抄送给甲快递公司、乙快递公司查阅审批。之后,朱某就确认劳动关系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市劳动人事仲裁争议院作出裁决:确认物流公司与朱某于2024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其应向朱某支付基本工资、提成工资等4万余元。朱某与物流公司均不服该裁决,遂向武江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物流公司以朱某系甲快递公司、乙快递公司的员工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两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该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甲快递公司、乙快递公司之间构成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形,但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因素来考量,应当认定朱某与甲快递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首先,三家公司的设立地址相近,经营范围均为货物运输或者快递业务,从事的业务存在紧密关联。甲、乙两家快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三家公司的高管及股东存在高度重合,且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其次,三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均在物流公司的钉钉平台进行管理,物流公司的组织架构中也涉及甲、乙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中朱某的多份工作请示、休假申请、费用报销均是由甲、乙快递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审批同意或者予以抄送的,特别是朱某的离职申请还经过物流公司的管理人员审批同意。再者,朱某作为甲快递公司的储备干部入职后,先是在各个站点进行培训学习,后由甲快递公司安排至A站点担任站长,双方签订了《某分部经营规划》,负责站点的全面管理工作。最后,站点的设备维修、快递员变动及其工作情况、个人请假等日常管理事项,也是由朱某通过钉钉平台进行请示、报告,后续站点由案外人承包后,甲快递公司则安排朱某前往另一站点继续担任站长。以上事实足以证实朱某与甲快递公司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方面存在紧密联系,且具有劳动关系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法院依法判决朱某与甲快递公司于2024年2月至2025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快递公司需向朱某支付基本工资及提成工资近5万元,物流公司、乙快递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实践中,部分用工主体通过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签订承包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义务,模糊用工主体身份,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时维权困难。本案既明确了核心用工主体的劳动关系责任,又判令其他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效破解了混同用工下劳动者维权的主体识别困境。在此提醒广大用工单位,合法规范用工是法定义务,试图通过混同用工规避责任的行为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也提醒劳动者,入职时应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遭遇混同用工,需注意收集工作审批记录、薪酬支付凭证、管理平台记录等证据,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字:谢祥军 凌嘉华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昊

责编:罗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