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包工头与农民工的身影随处可见。包工头通常负责组织、带领农民工进行具体的施工工作。然而,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在实践中却常常引发争议。
网友咨询:
建筑工程中包工头与农民工是劳动关系吗?
徐甜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主体资格来看,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需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而包工头往往是个人身份,不具备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需严格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劳动管理,虽然包工头对农民工有一定管理,但这种管理并非基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更多是依据工程施工的实际需要,与劳动关系中的管理从属性有所区别。
徐甜律师补充: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徐甜律师
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各类经济纠纷民事案件和经济类的刑事案件,尤其在不动产及建工领域有多个经典案例,办案经验丰富,专业能力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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