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就不能证明劳动关系了?
事实并非如此。
近日,乐昌法院依法审结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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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在微信群发布招工信息,刘某经人推荐前往工作。入职后,某公司既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保。10月1日,公司安排刘某前往外地学习培训。10月10日刘某回到乐昌市,在某公司的工程项目中工作。10月14日,刘某在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被诊断为股骨骨折,经治疗后于11月18日出院。事后,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裁决驳回。刘某不服仲裁裁决,遂向乐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刘某均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也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保,但刘某受某公司管理,并被指派外出学习,从事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工作内容亦属于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满足法律规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要素。最终,乐昌法院依法判决刘某与某公司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前提,劳动关系建立的核心要素仍然是用工,即企业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支配性管理。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应依法规范用工,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才是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根基。劳动者要注意保存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相关凭证,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字:廖攀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诚
责编:罗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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