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不倒翁连环话

撰文丨孟晓蕊

漫画丨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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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聚餐一向是我们部门经理组织的,在聚餐中我们也会聊聊工作、沟通内部事务。我在这种场所受伤,怎么就不能算工伤呢?单位不认,我自己来申请!”这天,某地人社部门接待了一位自己前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曲某,他一边提交工伤认定的材料,一边抱怨单位不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

曲某是一家公司市场部的员工。每个月中旬,市场部主管王经理都会张罗大家聚一次餐,有时候是王经理出钱,有时候是王经理和市场部刚拿到提成的同事一起请客,还有时候在大家的坚持下会实行AA制。就在不久前的一次聚餐上,曲某在离席取物时滑倒摔伤了。他本来腰就不好,这一摔导致住院治疗。曲某认为自己这种聚餐是一种部门“团建”,是公司内部管理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场合摔伤应该属于工伤,于是要求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却拒绝了。曲某觉得公司很没有人情味,于是自己来申请工伤认定。

接受曲某的申请后,人社部门结合证据展开了调查。调查发现,此类聚餐均为王经理自行组织,公司管理层并不知情,公司财务也没有关于部门聚餐的报销制度;聚餐为市场部成员自愿参加,王经理并没有强制要求参加的行为,只是喜欢热闹的他不时会叫上关系要好的其他部门员工;王经理并没有限定聚餐时大家的聊天内容,工作进度、公司事务和家长里短都是聚餐气氛的“调料”。

根据调查结果,人社部门没有对曲某予以认定工伤,并对他详细解释了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因此,判断曲某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要看他参加的聚餐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根据调查结果来看,聚餐是王经理自行组织,不使用公司经费,参加与否没有强制性,这些都表明聚餐并非公司行为;聚餐时谈论的内容比较随意,表明聚餐并不带有与本职工作或岗位职责相关的强目的性。根据这些要素即可判定,王经理组织的聚餐并不属于“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仅是个人行为,曲某在此场合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听了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的解释,曲某心里的怨气也消除了。

不倒翁连环话

聚焦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员工关系实务知识

以普法小故事与漫画结合的形式

为用人单位点明合规化管理的必要性

为劳动者分析合理维权的着力点

促进劳动关系双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