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交通事故中伤者未佩戴头盔,是否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判了
基本案情
小卜驾驶小型轿车沿益阳某路段行驶时,违反交通标线指示进入云某山路,与沿云某山路由东往西小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小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卜驾驶机动车连续违反交通标线通行,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李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与本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小李因此次事故导致伤情严重。
(图源于网络)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认定小李在本次事故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同时载明了“小李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根据小李的病历均记载小李系重型颅脑外伤等,其损伤主要在头部,与未佩戴安全头盔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小李未佩戴安全头盔,扩大了自身的损害后果,酌定减轻小卜部分赔偿责任,即小李自行承担7%的责任,小卜承担93%的责任,小卜共计赔偿小李84万余元。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示
在交通事故中,伤者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造成身体损伤或加重身体损伤,属于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侵权人可以据此主张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法院在裁判时,会结合具体情况,对侵权人的责任进行适当调整,对方的赔偿比例可能会降低。
数据显示,正确佩戴头盔可使事故死亡风险大幅降低。不戴头盔发生交通事故时,头部损伤率是戴头盔的2.5倍,致命伤风险高出1.5倍。伤残等级更高,一旦涉及颅脑损伤,未戴头盔往往意味着更严重的后遗症(如植物人、重度瘫痪),这不仅意味着巨额的医疗费和康复费,更意味着生活质量的毁灭性打击。
对于侵权人而言,应妥善收集和保存事故现场照片、视频、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特别是关于头部损伤的记录)等证据,以证明伤者未戴头盔的事实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在诉讼过程中,侵权人应向法庭明确提出伤者未戴头盔构成过错,请求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自身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伤者未戴头盔的行为虽构成过错,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可以完全免除责任。侵权责任的最终划分仍需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作出综合判断。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赵 梦
2026年第4期之一
总第19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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