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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方能否向使用单用途卡购物的持卡人开具普票
问Question
我公司是新疆一家零售百货企业,对外销售单用途卡时已向购卡人开具了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否向使用单用途卡购物的持卡人开具普通发票?
答Answer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25年12月15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公司给我发了一张超市购物卡,我去超市买东西,收银员说不能再开发票,这符合规定吗?”答复如下,使用公司发放购物卡购买商品是不能开具发票的。您所说的此类公司发放的超市购物卡属于预付卡的一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相关规定,售卡人在销售预付卡时取得的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持卡人在超市商户使用购物卡进行消费时,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你公司对外销售单用途卡时已向购卡人开具了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物时,你公司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你公司对外销售单用途卡时已向购卡人开具了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物时,你公司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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