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大型超市,敏锐地发现了“蛀虫”。
2025年12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余某;郭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25)渝01刑终500号】。
余某某,男,1986年8月出生于四川省通江县,汉族,高中文化,重庆XX超市有限公司生鲜营运部原负责人,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现住重庆市江北区。
郭某,男,1982年8月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重庆YYY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ZZZ农产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公司主要向XX超市供应水果,户籍地重庆市两江新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
2004年,余某某入职重庆XX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历任采购员、重庆营运合伙人队长、四川大区省区副总经理、全国生鲜业务支持合伙人队长、全国生鲜品类营运部门负责人等,其主要职责包括供应商引入决策、生鲜品类选取、营运部门日常经营管理等。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余某某入职九年后发生了一个插曲,2013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余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2014年4月2日解除社区矫正。但是尚不清楚这一个情况在当时是否被重庆XX超市有限公司掌握。
2016年,余某某与郭某结识。
2018年,郭某为谋求余某某对其公司的持续关照,向余某某承诺在公司盈利后,根据盈利情况向余某某支付相应的好处费。
2019年至2022年期间,余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重庆XX超市有限公司员工打招呼等方式,为郭某的公司在重庆XX超市有限公司建档、铺货、处理违规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郭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60万元——2021年3月22日,余某某收受郭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予的好处费25万元;2021年3月23日,余某某收受郭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予的好处费55万元;2022年4月2日,余某某收受郭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予的好处费40万元;2022年4月8日,余某某收受郭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予的好处费40万元。
重庆XX超市有限公司发现重庆YYY农业有限公司与其在2021年、2022年合作额激增,余某某疑似收受供应商财物的情况。
2024年8月1日,重庆XX超市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将郭某、余某某抓获;2024年9月12日,郭某、余某某被刑事拘留;2024年10月18日,郭某、余某某被逮捕。
2025年9月12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0105刑初474号】一审判决:余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郭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对余某某的违法所得160万元予以追缴(已退缴40万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余某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时,余某某辩称,其曾以现金借给郭某80万元,郭某交给其160万元中包含80万元还款,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未采纳这个辩护意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余某某、郭某二人关于借钱的供述存在多处矛盾,难以排除合理怀疑。例如,余某某称2020年五六月曾借给郭某50万元现金,具体时间、地点记不清了,资金一部分来源于与黄某某共同经营的现金分红。郭某称其“模糊记得”余某某曾在银行取款50万元交给他,用的是余某某本人的银行卡,但“不敢保证属实”。而黄某某、李某某均证明从未向余某某以现金方式分红,余某某本人银行账户未见取款50万元记录。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余某某对受贿金额供述不实,不构成坦白。余某某及辩护人关于余某某有坦白情节的意见不予支持。郭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罪行较轻,能够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2025年12月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个疑问是,上述案件中的“重庆XX超市有限公司”是哪家企业?
企查查显示,2004年时已经注册在重庆市江北区的超市只有3家,分别是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重庆森多森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重庆亿家乐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其中,重庆森多森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4月注销,重庆亿家乐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9月被吊销。
黄桷树财经认为,综合以上信息,余某某应该是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生鲜营运部门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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