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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
吉安市万安县某学校负责人
将一面印有
“经侦利剑 为民挽损”的锦旗
送到了万安县公安局
经侦大队民警手中
以感谢警方迅速破案
并成功为学校挽回经济损失
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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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
该学校向经侦大队报案
称学校临聘人员曾某某
涉嫌利用职务之便
挪用资金
接到报案后
经侦大队高度重视
立即启动专案侦查机制
迅速开展调查取证
经调查,自2024年5月以来
曾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
挪用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累计金额高达70余万元
为尽快将嫌疑人抓捕归案
在掌握确凿证据后
民警循线追踪
在湖南邵阳警方的协助下
于2025年12月25日
成功将藏匿于外地的曾某某抓获
经审讯
曾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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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犯罪嫌疑人曾某某
因涉嫌挪用资金罪
被万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办案民警已为该校
挽回经济损失70余万元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吉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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