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1:贪污罪,涉案金额7.5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1:A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B省C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5)陕0626刑初57号
涉案金额:7.5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自首、退赃、认罪认罚
处罚结果:
一、被告人A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人A甲挪用资金58000元,返还被害单位C县D镇杨某甲沟村村委会。
留置时间:2024年5月23日
判决日期:2025.07.30
公诉机关指控:
关于贪污罪:
(一)2017年,浦发银行西安分行通过西安市慈善会向C县D镇杨某甲沟村捐赠脱贫项目款开展扶贫工作,协商决定由D镇杨某甲沟村村委会自行购买猪仔后向西安市慈善会报销。被告人A甲(时任C县D镇杨某甲沟村村委会主任)带领杨某甲沟村村民王某甲找到本地贩卖猪仔商袁某,一同前往甘肃合水县,与当地贾姓猪仔商贩约定每只猪仔介绍费10元,逐户收购农户猪仔两车151只,因猪仔单价不一,单只猪仔价从500元至700元不等,平均单价约640元。在购买猪仔过程中,A甲支付贾姓商贩介绍费1500元、袁某拉运猪仔运费6000元、王某甲劳务费2000元(含衣服损坏赔偿费200元),三人食宿1500元。后A甲以其村村民马某的名义办理收款收据,以每只猪仔单价695元共计187只在西安市慈善会报销扶贫资金129996元,扣除实际开销,A甲将虚报的22325元占为已有。
(二)2019年C县扶贫局向D镇精准扶贫投入30万元资金发展杨某甲沟村水产养殖,该笔扶贫资金系县扶贫局帮助杨某甲沟村68户贫困户脱贫资金,D镇政府将该笔扶贫资金拨付杨某甲沟村。2019年杨某甲沟村决定在本村修建鱼塘,时任村主任A甲负责施工,安排王某乙负责记工。施工期间先后雇佣5台铲车,每台班计价2200元。施工完毕后2020年1月6日,A甲带领会计王某丙、王某乙在C县税务部门办理税票,从杨某甲沟水产养殖扶贫资金中报销25万元工程款转入王某乙的信合卡内,A甲又让王某乙将该笔工程款转入其本人的农业银行卡,后以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和工资。其中王某丁铲车36个台班结账8万元;A甲铲车41个台班结账90200元;刘某铲车3个半台班结账7700元;苏某甲铲车9个台班结账19800元;康某甲铲车4个台班结账8800元;王某乙人工工资2600元,税费7281.55元。除去实际支付工程款及扣除税款后,A甲将剩余的33618.45元据为己有。
(三)2019年,D镇政府指导杨某甲沟村给村集体果园施肥,时任村支书王某戊从甘肃购买三车羊粪,共计59000元。A甲以其女儿A乙的名义从政府结算羊粪款29000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王某戊。2020年1月,A甲在报销25万元修建鱼塘工程款的同时,又从杨某甲沟水产养殖扶贫资金中报销果园羊粪款49900元。A甲给王某戊父亲王某丁银行转账支付修建鱼塘铲车工程款的同时,将王某戊剩余的果园粪肥款3万元转入王某丁账户。A甲将剩余的果园粪肥款19900元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A甲共计贪污75518元,案发后委托其家属向C县国库支付中心缴纳赃款75843.45元。
关于挪用资金罪:2018年,长庆采油九厂征用杨某甲沟村集体土地修建井场,共计向王某己赔偿了98227元,经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研究决定,村民小组、村委会按照四六分成,即村委会拿58000元,剩余的村民小组按人口分配。2018年8月30日,王某己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87000元(包含58000元的村集体征地分红)转给了时任杨某甲沟村村支部书记王某戊,剩余系其与王某戊之间的个人债务。因被告人A甲称村委会开支较大,2020年春天,王某戊将该笔58000元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以现金的方式交给A甲,作为村委会的日常应急周转资金。被告人A甲收到该笔补偿款时未入村集体账目,将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日常开销,2021年3月份A甲卸任杨某甲沟村主任职务时,未向村集体交回该笔资金,直至案发。
被告人A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甲在担任C县D镇杨某甲沟村主任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扶贫款物的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报购买猪仔款、修建鱼塘工程款、购买果园粪肥款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A甲利用其担任村主任职务便利,将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58000元应入账而不入账,用于个人日常开销,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A甲主动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甲在被留置调查期间,委托其家属退缴赃款,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A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愿意当庭缴纳挪用款58000元,希望法庭可以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就量刑发表以下意见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积极退缴赃款,退还了村集体挪用资金;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希望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A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并超过三个月未偿还,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受贿罪罪名成立,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A甲主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贪污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退还挪用款58000元,本院酌情对公诉机关的量刑予以调整。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A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A甲挪用资金58000元,返还被害单位C县D镇杨某甲沟村村委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B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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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立案标准:
一般情形: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特殊情形: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立案追诉: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或者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20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
3.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特殊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终身监禁:犯贪污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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