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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交往日益频繁的背景下,跨境纠纷中被告人位于国外的情形愈发常见,而判决生效后的跨国执行更是维权的关键环节。埃塞俄比亚作为东非重要经济体,其独特的法律体系(民法系为基础,融合宗教与传统习惯法)对涉外诉讼与判决执行有着明确规范。

一、被告人在国外的起诉路径:依托司法协助与属地管辖规则

当被告人位于国外时,起诉的核心在于解决“管辖依据”与“程序衔接”两大问题。埃塞俄比亚通过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双重规制,明确了涉外起诉的操作框架,核心法律依据包括《联邦法院公告》(Proclamation No. 1234/2021)、《埃塞俄比亚民事诉讼法典》(Civil Procedure Code)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中埃司法协助条约》)等。

(一)确定管辖法院:联邦高等法院的专属管辖优势

根据《联邦法院公告》第1234/2021号条款规定,埃塞俄比亚联邦高等法院对涉及外国国民的民事商事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尤其针对被告人在国外的涉外纠纷,明确排除了区域法院的管辖权限。此外,《埃塞俄比亚民事诉讼法典》补充规定,若纠纷与埃塞俄比亚存在“实质联系”(如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在埃塞俄比亚境内),即使被告人身处国外,联邦高等法院仍可依法行使管辖权。

需注意的是,若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或企业,可依据《中埃司法协助条约》第一条,直接向埃塞俄比亚联邦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无需额外履行管辖权确认的前置程序,条约文本已由中国人大网官方公示,具备直接适用效力。

(二)司法文书送达:遵循条约规范与国内法要求

被告人在国外时,司法文书的有效送达是诉讼程序推进的关键。根据《中埃司法协助条约》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送达流程需遵循以下核心要求:

1、送达请求需通过双方中央机关(中国为司法部,埃塞俄比亚为司法部)传递,书面联系需使用本国官方文字并附英文译文;

2、司法文书需附被请求方文字(埃塞俄比亚官方文字为阿姆哈拉语)或英文译文,译文需经公证机关证明无误;

3、被请求方(埃塞俄比亚)需按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执行送达,若无法按指明地址送达,应采取必要措施核实地址,仍无法送达的需书面说明原因并退回材料;

4、常规送达费用由埃塞俄比亚负担,但若申请人要求特殊送达方式(如加急送达、电子送达),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若纠纷涉及非中埃两国的第三方国家,可依据《埃塞俄比亚民事诉讼法典》第262条规定,通过官方 interpreter 完成文书翻译与送达,确保被告人获得充分的答辩权利。

(三)证据获取:跨境取证的合规操作

针对被告人在国外的情形,证据获取可依据《中埃司法协助条约》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向埃塞俄比亚法院申请跨境调查取证,包括调取书证、物证、获取证人证言、司法勘验等。核心要求包括:

1、取证请求需列明证据清单及与案件的关联关系,不得调取与案件无直接联系的材料;

2、若需邀请埃塞俄比亚境内证人赴中国出庭,需提前60天通过中央机关提交邀请文书,明确津贴与费用标准;

3、证人在出庭期间享有豁免权,不得因入境前的行为被起诉或限制人身自由,除非获得双方及证人本人同意。

二、在埃塞俄比亚顺利执行判决:依据条约与国内法双重保障

判决生效后,在埃塞俄比亚的执行需严格遵循“条约优先、国内法补充”的原则,核心法律依据包括《中埃司法协助条约》第四章“法院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埃塞俄比亚民事诉讼法典》第456、458条以及《联邦法院公告》第1234/2021号相关条款。根据埃塞俄比亚法律信息门户网站公示的最新内容,外国判决在埃塞俄比亚的执行需满足严格的实质与程序条件,具体可分为以下步骤:

(一)明确执行依据:条约约定与互惠原则并行

1、条约依据:若判决由中埃两国法院作出,可直接依据《中埃司法协助条约》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该条约明确涵盖民事商事案件裁决及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裁决,包括法院调解书的执行。埃塞俄比亚宪法第9(4)条规定,经该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可直接在法院援引适用,无需另行转化。

2、国内法依据:若判决由非条约缔约国法院作出,需符合《埃塞俄比亚民事诉讼法典》第456、458条规定的五大条件:① 作出判决的国家允许执行埃塞俄比亚判决(互惠原则);② 判决由合法设立的法院作出;③ 被告人已获得充分的出庭答辩机会;④ 判决为终局且可执行;⑤ 执行不违反埃塞俄比亚公共秩序。

(二)提交执行申请:材料要求与受理流程

根据《中埃司法协助条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埃塞俄比亚联邦高等法院的实操要求,申请执行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公证认证的判决副本;

2、证明判决为终局性的文件(若判决中未明确,需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

3、证明被告人已收到判决文书的送达证明,若为缺席判决,需提供合法传唤的证明;

4、若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需提供已获得适当代理的证明;

5、申请及全部材料的阿姆哈拉语或英文译文,译文需经官方认可的翻译机构认证。

申请提交渠道有两种:

1、由当事人直接向埃塞俄比亚联邦高等法院提交;

2、通过作出判决的法院,经由双方中央机关转递至联邦高等法院。根据《联邦法院公告》第1234/2021号规定,联邦高等法院为外国判决执行的唯一受理法院,区域法院无管辖权。

(三)执行审查与异议处理:程序要点与救济途径

1、审查流程:埃塞俄比亚联邦高等法院收到申请后,会首先审查材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随后通知被执行方提交异议意见,被执行方需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通常为30天)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法院审查的核心包括:判决是否符合互惠原则、程序是否正当、是否违反公共秩序等。

2、异议救济:若被执行方对执行申请提出异议,可依据《埃塞俄比亚民事诉讼法典》相关规定,向联邦高等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判决存在瑕疵(如缺乏互惠基础、程序违法等)。若对联邦高等法院的审查结果不服,可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救济途径为联邦最高法院的最高上诉庭。

3、特殊情形:若执行标的涉及行政合同纠纷,需注意《埃塞俄比亚仲裁与调解程序公告》的相关限制——行政合同纠纷不得通过仲裁解决,仅能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处理,且任何约定仲裁解决行政合同纠纷的条款均无效。

(四)仲裁裁决的特殊执行规则

若纠纷通过仲裁解决,需额外遵循《埃塞俄比亚仲裁与调解程序公告》(Proclamation No. 1237/2021)及《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埃塞俄比亚于2020年加入《纽约公约》,成为第165个缔约国,其官方公示的公约适用范围包括:商事性质的争议、裁决作出于公约缔约国境内、裁决不早于埃塞俄比亚加入公约的时间(2020年8月24日)。

对于非《纽约公约》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需依据互惠原则及《仲裁与调解程序公告》第1237/2021号规定申请执行,核心要求与法院判决执行一致,包括仲裁协议有效、程序正当、不违反公共秩序等。

三、实操建议与风险提示

1、法律依据核查:所有申请材料均需以埃塞俄比亚政府类网站(如埃塞俄比亚司法部官网、法律信息门户网站)公示的最新法律文本为准,尤其注意2021年修订的《联邦法院公告》《仲裁与调解程序公告》等最新条款的适用。

2、翻译与公证:文书翻译需选择埃塞俄比亚官方认可的机构,避免因译文瑕疵导致申请被驳回;所有公证材料需经中埃两国相关部门认证(中国为外交部领事司,埃塞俄比亚为司法部)。

3、公共秩序风险:埃塞俄比亚法院对“公共秩序”的审查较为严格,涉及国家利益、宗教习俗的判决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公共秩序而不予执行,需提前评估相关风险。

4、替代争议解决:若执行难度较大,可依据埃塞俄比亚公共采购和财产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优先通过非正式谈判解决争议,若28天内未达成合意,再启动法院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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