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印发《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版)》(以下简称《基准表(第二版)》)。

其中包含了人社领域具有裁量空间的50项行政处罚职权事项以及69个违法行为,每个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依据、处罚依据、法定罚则、裁量阶次、适用情节和处罚标准等内容。例如:

  •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职业中介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基准表(第二版)》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动态调整。《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一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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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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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天津市人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