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时事新闻网辽宁编辑部副主任张添强)

购房16年无红本?市民李花经历离奇事件终获产权证!法院出手,仲裁联动破解“无证房主”困局!

市民李花(化名)遇到一件离奇事,2009年7月份,她与泰山公司(化名)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96万元的价格购买泰山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智仁街“豪森茗家”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她向开发商交纳全款,开发商为她开具了专用收款收据,并将涉案商品房交付给李花占有、使用至今,但李花一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豪森茗家”小区位于中山区解放路,风景秀丽。但李花购买的商品房却一直无法办理产权证。后来李花经打听才知道,泰山公司背着她把这套房屋又出售给一个叫余钧(化名)的人,并把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在余钧名下,余钧又以这套房子作抵押,从大连某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70万元,而且贷款期限为15年,一直到2025年6月份结束。

李花非常生气,如果余钧不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自己购买的这套房子可能会被银行拍卖,这样的话,自己的产权证也会泡汤。泰山公司却安慰李花,让他放心,等余钧偿还完银行贷款后,再把房子过户给李花。李花坚决不同意,如果这样,相当于自己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如果余钧不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自己购买的房子会面临拍卖。泰山公司向李花保证,如果余钧不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就由开发商按时替余钧偿还。

2024年初,李花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泰山公司和余钧起诉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泰山公司与余钧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注销房屋登记。

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余钧虽然与泰山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余钧却未向泰山公司主张交付涉案房屋,并将涉案房屋抵押给大连某银行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从2010年5月份到2025年6月份,其与泰山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意思就是贷款,并非是真实的购房。尤其是李花起诉前几年,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一直由开发商泰山公司偿还,不符合常理。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于2024 年12月份作出(2024)辽 0202 民初 6966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泰山公司与余钧就涉案房屋形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注销就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

因为李花与泰山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在中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李花又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李鑫律师到大连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由于李花手中有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李花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并占有使用涉案房屋16年之久,大连国际仲裁院于 2025年6月作出 [2025]大仲字第496号裁决书,裁决泰山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后协助李花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由于泰山公司拒不配合,大连国际仲裁院的裁决生效后,李花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经审查后认为,李花的购房手续齐全,大连国院仲裁院的仲裁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泰山公司应当履行义务,但案外人余钧却下落不明,虽然银行贷款已经还清,但至今未到银行办理撤押手续。于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连某银行发函,该银行回函明确,案外人余钧已经将抵押贷款还清。

今年1月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李花购买的涉案房屋成功过户到李花名下,李花终于在购房16年之后,拿到红彤彤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据代理本案的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李花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余钧名下,余钧又以涉案房屋作抵押贷款,所以银行就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如果余钧拒不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李花就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幸亏李花与泰山公司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约定了仲裁条款,大连国际仲裁院是东北首家实施改革的国际仲裁机构,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诉仲对接机制,高效地推动纠纷多元化解,从快从速解决了李花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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