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里常有人讨论,站着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就不会构成强奸罪?比如有这么个案子,男女站着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女方告男方强奸,但法院审理后发现,没有证据能证明男方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再加上站着这个姿势客观上需要女方身体配合,最终因为证据不足判男方无罪。可这事传着传着就变了味,有人直接说“站着发生关系就不算强奸”,这其实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解——强奸罪的核心认定标准,从来都不是姿势。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律定义就能看出,强奸罪的核心就三个点:一是行为主体得是年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可以构成共犯);二是得违背妇女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下药、趁人醉酒这类手段强行发生关系;三是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也就是人家自己决定要不要发生关系的权利。不管是站着、躺着还是坐着,只要满足“违背意愿+强行”,就是强奸;要是双方自愿,再奇怪的姿势都不犯法。
现实里也有真实案例打了“姿势论”的脸。比如男子王某和同事李某聚餐后,趁李某醉酒意识模糊,把人带到酒店走廊,用暴力手段强行和李某站着发生关系。李某清醒后立刻报警,王某还辩解说“站着不算强奸”,结果法院直接判了他四年六个月——这就说明,姿势根本不是免责理由,违背意志才是关键。还有更常见的情况,比如男方用女方的裸照、隐私视频威胁,逼着女方站着发生关系,就算没动手打,这种“胁迫手段”也符合强奸罪的规定,一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司法实践中情况更复杂,站着这个姿势多少会影响对“自愿”的判断。一般来说,站着发生关系时,女方要是完全不配合,男方很难完成行为。所以要是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男方用了强制手段,比如女方身上没伤、没呼救、过程里没明显反抗,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认为是双方自愿。但这绝对不是说站着就一定没事,要是女方处于醉酒、昏迷、熟睡这种没法自主表达意愿的状态,或者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精神病患者,就算是站着发生关系,也肯定构成强奸罪——法律对这些群体有特殊保护,不管女方表面上愿不愿意。
还有几个常见误区得掰扯清楚。有人觉得“女方没反抗就不算强奸”,这是错的,要是女方因为害怕、被威胁或者昏迷没法反抗,就算没动手挣扎,只要能证明违背了她的意愿,还是强奸;有人觉得“情侣或者夫妻就不算”,也不对,比如长期虐待妻子、分居期间强行发生关系,一样可能被认定为强奸罪;还有人觉得“事后谅解就没事”,更是大错特错,强奸罪是公诉案件,一旦构成犯罪,就算女方原谅了,也不能撤销案件,最多量刑时轻一点。
再看一个具体案例,男子李某华和被害人张某某在音乐会所的楼梯间站着发生关系,女方事后报警说被强奸。可法院查下来,双方之前加过微信聊过天,张某某是主动跟着李某华去的楼梯间,过程里没喊救命,身上没明显伤痕,甚至李某华解她裤子时她也没强烈反抗,再加上鉴定没测出双方的DNA,最后认定证据不足,判李某华无罪。但要是当时张某某喝得烂醉不醒,或者李某华用“不答应就把你隐私发网上”威胁她,结果肯定不一样——这时候就算是站着,也妥妥是强奸。
说到底,强奸罪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从来都是围绕“有没有违背意愿”“有没有强行发生”,和姿势没有半毛钱关系。那些说“站着不算强奸”的谣言,本质是对法律的无知,要是信了这种话去做违法的事,早晚得付出沉重的刑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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