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贾女士通过线上渠道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期间一年。保单明确约定:重大疾病一次性给付保险金5万元,恶性肿瘤医疗住院津贴100元/天。
2022年6月,贾女士因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前往当地知名医院就诊,经住院检查后被病理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出院后,贾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及住院津贴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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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肿瘤分期未达重度标准”为由拒赔,称其内部条款约定仅“重度”恶性肿瘤属于保障范围,贾女士病情不符合理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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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女士委托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维权。开尔律师团队分析后提出核心观点:

1.保险公司据以拒赔的“分级标准”属于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但未能证明已就该专业性强、影响重大的条款向线上投保的贾女士履行充分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2.从投保人合理期待出发,“甲状腺恶性肿瘤”在普通人认知中无疑属于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以内部标准否定其重大性,违背诚信原则和缔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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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采纳开尔律师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未履行格式条款说明义务,且贾女士所患疾病符合重大疾病的通常理解,判决保险公司向贾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万元及住院津贴300元,共计5.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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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胜诉不仅维护了客户权益,更通过“合理期待原则”的司法适用,强化了对投保人弱势地位的保护,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开尔律所以专业法律技术,坚决守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理期待与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