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具体如下: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调节作用,强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依据《吉林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吉人社联〔2021〕68号)文件和省社保局相关工作部署,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浮动费率执行范围

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缴费满1个完整年度的各类用人单位。根据其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核定其下一浮动周期内应当执行的缴费费率。

二、浮动费率执行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以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综合考虑工伤发生率情况,在其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内,调整和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其中一类行业费率只上浮不下浮,二类至八类行业费率可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具体浮动标准为: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或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为零、工伤发生率低于3%(含)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零、小于等于80%、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三)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80%、小于或等于100%,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

(四)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100%、小于或等于120%,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五)用人单位上一浮动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大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六)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费率上浮到该单位基准费率的120%,达到5%(含)以上的,费率上浮到该单位基准费率的150%。

(七)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发生率同时具备浮动条件时,按就高原则取舍,不累加浮动。

其中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中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或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费率浮动考核范围。免于考核人次的情况与免于金额相对应。

用人单位对浮动费率结果有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局提出重新核定工伤保险费率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用人单位应自2026年起,每年12月20日前应完成当期缴费及本年度相关待遇的申领,避免影响计算结果。

2026年1月8日
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来源:中国吉林网综合自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编辑:熊一黎  审校:刘怡彤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统筹: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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