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当刺鼻的恶臭与遍地粪污侵入村庄外的宁静林地,一起牵动民心的环境举报,揭开了一家养殖企业为节约成本而违规偷排的真相。

这并非一个止于处罚的简单故事。从群众举报到现场取证,从行政处罚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场由行政部门与检察机关紧密联动、情理法交融的治理实践悄然展开。面对数百万元的修复代价,企业从抵触顾虑到最终主动承担责任,生态修复也从“现场清理”走向了“惠及民生”的替代性补偿——村里的水井建起来了,环境整治了,一度被污染困扰的村民,真切感受到了改变。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共同发布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北京市大兴区某养殖企业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成功入选。这一案例不仅让受损的林地重归洁净,更探索出了一条“惩戒与修复并重、追责与惠民共赢”的生态治理新路径。

群众举报提供线索:林地中的粪便异味儿从何而来?

2022年2月,大兴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村庄外林地内出现大量恶臭污水粪渣,严重影响日常生活。

“我们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发现林地里面遍地都是粪便和废渣漂浮在地面上。当时是冬天,天气很冷,但现场仍然有很强烈的刺鼻气味儿。”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法制科科长李想回忆。

执法人员发现,在林地北侧一养殖企业围墙处有一内径约20公分的白色排污管,管壁仍有排污痕迹,初步锁定该企业为污染源头。

执法人员随即联合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全面调查。经查实,该养殖企业日常将养殖污水、粪便存储于厂区氧化塘内。2022年2月,企业在修缮氧化塘防渗膜期间,擅自挖掘临时渗坑存放粪污。

“正常来说,企业应该用专业的吸污车将粪污吸出并运走处置。但为了节约成本,企业将养殖污水抽到了厂内临时挖的渗坑里,且这个渗坑没有做任何防护措施。因为这个坑挖得太小了,装不下这些污水,他们就又在厂区外林地中挖了两处渗坑,通过围墙凿洞设管将污水、粪便偷排至围墙外渗坑内,导致大量污水废渣通过两处渗坑漫溢至周边林地。”李想介绍。

2022年3月21日,该企业因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处以20万元罚款。明知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仍通过渗坑、暗管等方式逃避监管。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该企业直接责任人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本案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检测,渗坑内多项污染物超标。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本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约665.84万元。

如何让企业主动担责?检察机关与行政部门联动破局

“这类案件若仅靠行政机关单打独斗,容易在磋商、执行环节陷入僵局。” 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检察官徐金海介绍,案件调查启动后,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发出《关于支持对北京某公司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的函》,全程监督并为案件处置提供法律支持。

“按照北京市检察院要求,对于这种案件,我们都会通过制作文书函等方式,支持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进行磋商。在正式磋商以前,我们也会就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认定,还有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核心问题,与行政机关进行审慎会商。” 徐金海表示,“磋商是解决损害赔偿问题的优先途径。如经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案件将可能进入诉讼阶段。检察机关的早期介入,有助于全面、及时地了解证据,熟悉案情,为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充分准备,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最有效的司法保护。”

2022年3月,大兴生态环境局与该养殖企业开展非正式磋商,检察机关全程到场监督、支持。双方就案件的损害影响、赔偿依据和理由、赔偿责任和履行方式等情况进行了深入沟通,区人民检察院对双方初拟协议进行了审核,围绕损害事实、赔偿责任、修复方式及目标、赔偿协议规范性等给出了建设性建议,为正式磋商铺平了道路。

在非正式磋商中,企业虽认可违法事实,但在赔偿履行方式上犯了难,“企业整体上还是比较配合的,但也有顾虑,600多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让企业心生踟蹰。”徐金海介绍。

如何打消企业的顾虑,推动修复工作落地?针对这一困惑,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释法明理,对企业进行细致解读:“我们有要求,不能光省钱,修复得达到标准。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咱们双方可以就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你有充分的参与权。但赔偿金额和修复目标必须严格依据损害评估结果确定,确保应赔尽赔,后期还要对修复效果进行跟进。若不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面临诉讼风险,到时候花费会更多。”法理与情理兼具的沟通,彻底打消了企业的侥幸心理。

2022年4月2日,大兴生态环境局与该养殖企业开展正式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养殖企业认可违法事实,认可评估报告,自愿按照评估报告和协议对因自身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和赔偿。

根据协议约定,本案以“现场修复+替代性修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修复。一方面,其中一部分资金用于现场废水废渣清理、受损林地回填复原,直接消除污染隐患,恢复周边生态环境,让群众不再受恶臭和污水困扰;另一方面,剩余部分资金用于村庄水井建设和环境整治,将“生态损害赔偿” 转化为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民生福利,让受污染影响的村民直接受益。这正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生动体现 —— 不仅要让违法企业承担责任,更要让修复工作惠及群众。

如何确保修复不走过场、不打折扣?“签协议只是第一步,核心是修复。我们会持续跟进,如果行政机关跟企业签了协议,但企业没实际修复,或者修复不合格,我们还会监督行政机关去督促企业。” 徐金海介绍,在检察机关的多次调度监督下,企业已全面完成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曾引发群众强烈投诉的林地现已完成全面修复,周边村民生活环境得到显著改善。”李想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