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法院对“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廖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
为什么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了死缓?
这要从罪名、本案具体情节以及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等方面,综合考量。
一、为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违反了交通法规,导致了严重后果,但并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属于故意犯罪。它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在节假日晚上高峰期,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城市主干道上,只因与女友争吵生闷气,就故意将车辆加速至近130公里/小时,远远超过安全限度。
他明知这样非常危险,但在副驾乘客惊呼劝阻后,仍再次加速,主观上对可能造成的惨剧,持一种放任不管的态度,这属于间接故意。
因此,他的行为已从过失的交通肇事,升格为间接故意,构成以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为什么是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在认定构成重罪、应处死刑的基础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就成为区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关键。
根据我国刑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中,法院判处死缓,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量:
1、主观是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
被告人的心态是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即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并非积极主动地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他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不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动机;
他在看见被害人后,踩了刹车,并打方向盘避让;
案发后,他打了120和报警电话。
从被告人的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他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他主观上是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
2、具有自首情节:
案发后,廖某某没有逃逸,而是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法律给予犯罪后能主动认罪、配合司法、挽救过错行为人的一个悔过机会,是国家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
3、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必须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且必须立即执行的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造成三人死亡的极其严重的犯罪后果,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家庭悲剧,但结合其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和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法院认为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
判处死缓,既严厉惩戒了其严重罪行,彰显了司法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零容忍,也体现了刑罚的审慎与人道,给予了其在服刑期间改造自新的可能性。
三、法律的温度与警示
一场因琐事争吵引发的惨剧,最终让无辜的三口之家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既彰显了司法对危害公共安全零容忍的态度,也体现了罚当其罪的精准裁量。法院在严厉惩治的同时,考量了间接故意与自首等法定情节,展现了法治的理性与人道。
这一判决如同警钟:开车上路,手握的不仅是方向盘,更是对生命的责任。控制情绪、遵守规则,是每一位驾驶者不可逾越的生命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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