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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法院对“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廖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

为什么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了死缓

这要从罪名、本案具体情节以及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等方面,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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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违反了交通法规,导致了严重后果,但并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属于故意犯罪它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在节假日晚上高峰期,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城市主干道上,只因与女友争吵生闷气,就故意将车辆加速至近130公里/小时,远远超过安全限度。

他明知这样非常危险,但在副驾乘客惊呼劝阻后,仍再次加速,主观上对可能造成的惨剧,持一种放任不管的态度,这属于间接故意

因此,他的行为已从过失的交通肇事,升格为间接故意,构成以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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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是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在认定构成重罪、应处死刑的基础上,是否必须立即执行就成为区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关键。

根据我国刑法,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中,法院判处死缓,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量:

1、主观是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

被告人的心态是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即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并非积极主动地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他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不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动机;

他在看见被害人后,踩了刹车,并打方向盘避让;

案发后,他打了120和报警电话。

从被告人的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他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他主观上是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

2、具有自首情节:

案发后,廖某某没有逃逸,而是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法律给予犯罪后能主动认罪、配合司法、挽救过错行为人的一个悔过机会,是国家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

3、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必须达到罪行极其严重必须立即执行的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造成三人死亡的极其严重的犯罪后果,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家庭悲剧,但结合其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和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法院认为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

判处死缓,既严厉惩戒了其严重罪行,彰显了司法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零容忍,也体现了刑罚的审慎与人道,给予了其在服刑期间改造自新的可能性。

三、法律的温度与警示

一场因琐事争吵引发的惨剧,最终让无辜的三口之家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既彰显了司法对危害公共安全零容忍的态度,也体现了罚当其罪的精准裁量。法院在严厉惩治的同时,考量了间接故意与自首等法定情节,展现了法治的理性与人道。

这一判决如同警钟:开车上路,手握的不仅是方向盘,更是对生命的责任。控制情绪、遵守规则,是每一位驾驶者不可逾越的生命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