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正义,还算是正义吗?
这些争论,针对的是一些人遭遇了不公,然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沉淀后,正义的结果才到来,但已经时过境迁。
有许多人认为,迟来的正义,并不能弥补他这些年的损失,所以才有迟来的正义,算不上正义的观点。
但大家要注意到,这些争议的前提是,这个结果是最终正义的,是符合所有人的预判与认知的。
之所以存在争议,仅仅是“正义'来的时间太晚而已。
但如果这个晚来的结果,连"正义"都算不上呢?
今天,过去几年曾经引发全国关注的"姐姐为弟追凶27年"案件,迎来一审宣判。
凶手被判决死刑,缓期执行.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死缓,死不了。
我看到不少媒体都将这一结果,称之为【追凶27年的姐姐,终于等来了迟来的正义】。
但这个结果,真的配得上一个姐姐、一个家庭,27年的牺牲、执着与付出吗?
有很多人看到这个判决的第一观感,都认为这样的结果会导致鼓励犯罪,或者至少是鼓励潜逃。
因为这个案件的起因,是在1992年凶手仅仅因为一个薪资纠纷,就将被害人家庭9岁的儿子从学校接走接走,并残忍杀害。
这样的罪行,在90年代那个刑事犯罪严打的年代,凶手几乎百分百被判死刑。
按照我国法律的正常精神,刑事犯罪的罪犯一旦发生越狱、潜逃等罪行,判决的结果应该要"罪加一等",从重量刑才对。
所以这就容易形成一个逻辑悖论,一个人在27年前犯了杀人罪,如果他当时甘愿伏法,他就会被判死刑,会挨枪子。
如果他抗法潜逃,到其他地方逍遥快活二十几年然后再被抓,时过境迁,根据新的法律,反而可以获得死缓。
比他当年认罪伏法,判的刑还要轻得多。
如果这样的结果成为定式,这是不是在向所有严重刑事犯罪的人宣告,你赶紧跑,赶紧躲。
跑得越远,躲得越久,你不仅可以逍遥一些年,而且一些年后被抓,到时候的判刑,比你现在认罪伏法还要轻很多。
在我没有了解这个案件宣判的详情之前,我和许多网友都是这样的共同感觉。
不过当我了解到这个案件的全貌之后,我又不得不承认法院这样的判决,充满了无奈,但有一定的合理性。
而这个合理的背后,是一批人必须承担责任,并且做出巨额补偿。
我们先来看这个案件的详细过程。
1992年12月,广东湛江的易某华,因为薪资问题与同乡李某祥发生争执,然后他将李某祥9岁的儿子李某平从农村小学带走。
直到次年的2月19日,才有村民在该村附近的甘蔗林里找到一具男童的遗体,被确认是失踪的李某平。
1993年【法医完成尸检】后,家属将孩子的遗体安葬在附近公路边。
从1992年底开始,凶手易某华就逃之夭夭,销声匿迹。
此后几年,李某平的父母,都变得沉默寡言,日渐消瘦,精神恍惚。
然后在1997年,李某平读完初中的姐姐李海玉,做出了影响一生的决定。
她决定辍学追凶。李海玉当时的信念,就是一定要找到凶手,为弟弟报仇,让爸妈安心。
李海玉的追凶,不是脑中一个简单的想法,而是付诸实施。
她依靠有限的线索,辗转湖南、广东、广西等多个省份,风餐露宿。
这些年李海玉做过的零工,摆过的小摊儿,收获的所有收入都用在了追凶之上。
为此,她甚至学会了伪装身份,在嫌疑人可能出现的地方潜伏观察。
李海玉一路追凶,就这样坚持了20多年。
皇天不负有心人,她经过了20年的执着追凶,终于到2017年,李海玉在经过多方打听之后,得知了嫌疑人易某华可能藏匿在湖南老家。
接着,李海玉就化名与易某华进行网聊。
这一段网聊就持续了三年多时间,在这三年多里她小心翼翼的套取信息,并且记录下了易某华的重要犯罪证据。
并最终在2020年,李海玉将所有的犯罪线索移交给警方,并且成功协助警方将潜逃28年的易某华抓捕归案。
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这个案件的几个时间节点?
1992年底犯案,1993年初发现尸体,2020年协助警方抓捕易某华。
所以网上说的这个追凶27年,指的是从1993到2020年。
那么一个罪行如此严重的刑事案件,又引发了全国关注,从2020年抓捕嫌犯,到2024年9月司法机关才决定对易某华杀人案提起公诉。
又过一年多,到今年一审判决的时间,距离易某华实施犯罪的时间,过了整整33年。
为什么罪行如此清楚,社会影响如此恶劣,又逃亡多年的罪犯,从抓捕到提起公诉,却要经历接近5年时间呢?
相信大家能够从一审判决书里,找到答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华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和罪行严重,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如果只看到这一段,那么基于1992年恶劣杀人必判死刑,以及犯案潜逃,判刑应该加重的原则,看到这里就应该判他死刑,是判定了!
但要注意接下来法院的描述:鉴于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量刑证据存在瑕疵。
最后经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易某华判处死刑,但不必立即执行。
大家注意到法院这段判决描述的核心要点了么?
这段判决描述,可以让我们收获三个关键信息。
首先在犯罪事实方面,公诉机关和法院都认定了易某华,杀人罪行实锤,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是清晰的。
第2个要点,是如此重要的案件,在时隔30多年后,公诉机关居然拿不出【现场勘查的笔录】以及【尸体检验报告】,那就证明在92~ 93年这起命案的现场勘查笔录和尸体检验报告,后续遗失了。
我国从90年代开始,悬在公检法头上的一柄利剑,就是【命案必破】。
但现在我们只能称之为“号称”命案必破。
命案的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命案的尸体检验报告,居然都能遗失。
第3个要点,在缺乏如此重要两项铁证的前提下,为什么又能够认定易某华的犯罪事实呢?
我们合理推断,最大的可能就是我前文对追凶过程的那段描述。
就是李海玉在三年与易某华网聊的过程中,通过套取信息,记录了他当年犯罪的关键证据。
这些网聊的证据,在后续办案过程中,都成为了判定他入罪的重要证据。
但是说实话。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即便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没有尸检报告和现场勘查报告这两项铁证的证据效力大。
在公检法部门丢掉现场勘查笔录和尸体检验报告这两项铁证之后,说实话,依照程序正义,是判不了易某华罪名成立的。
所以最终法院才综合考量了“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再结合关键证据的丢失,只能判死罪成立,但是因为没有铁证,又不能执行。
这个案件的法院宣判细节,解决了我这篇文章开头许多不知内情网友的一个疑惑。
那就是:是不是90年代犯下杀人重罪,潜逃了27年反而可以判轻罪呢?
答案不是的!这个案件之所以拖了四五年才进入公诉阶段,拖了5年才一审宣判,核心原因在于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尸体检验报告,这两项最重要的铁证丢失。
才导致判死刑,又不执行死刑这样一个结果。
在看到这个宣判之前,相信有许多人对“姐姐为弟弟追凶27年”这个宣传是有些疑惑的。
因为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支持受害人亲属,为受害人去追查凶手。
追查凶手应该是司法体系,特别是案件发生地,办案警察部门的职责才对。
但是看了这个案件的宣判结果,我们可以想象,连当年的现场勘查笔录和尸体检验报告这最重要的两项铁证都能丢失,这帮人还会认真的去追查凶犯吗?
从这个角度,我们终于可以理解这个姐姐的伟大。
没有她27年的坚持,2020年不可能抓住易某华这个嫌犯。
没有她那三年与叶某华网聊套取的重要犯罪证据,最终这个死刑缓期执行的结果都判不下来。
因为仅凭公检法部门已经丢失掉的现场勘查笔录和尸体检验报告,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就是判不了罪的,是应该无罪释放的。
所以,读完了法院的宣判之后,我们进一步要追索的,是这个案件在过去20多年的追查过程中,对遗尸现场勘查笔录、遗失尸体检验报告等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同时,这些失职渎职人员,应该对独自追凶二十七年,葬送了整个青春与大好年华的李海玉,进行巨额赔偿。
这里的赔偿,必须从这些人的家庭资产以及他们的退休待遇、工资待遇这些方面来赔。
而不能够慷纳税人之慨,从国家赔偿的角度去赔。
这些人20多年不仅没有抓住嫌犯,同时还搞丢了让嫌犯入罪的最重要两大铁证。
李海玉付出27年的青春与时光,将她的人生前途也都交代在其中。
既然她做了这一帮警察失职渎职没有做的事,那么这一帮警察这二十几年失职渎职。应该把他们的工资和待遇交给李海玉。
过去面对几十年蒙冤,最终求仁得仁的一些案件,我们还能恭喜一句【终究等来了迟来的正义】。
但如今这个“为弟弟追凶27年”案件,这个姐姐做到了她所能做到的一切。
但最终,因为关键证据的缺失,凶手逃脱了极刑。我认为这样的结果连迟来的正义都不算!
下一步,让“正义”蒙羞的这批渎职者。必须追责到底,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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