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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先后进行三次修正。作为产品质量领域的基本法律,产品质量法对规范产品质量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这部法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的支持下,法治日报社开展了“‘书·法’系列活动之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活动。

2020年7月11日,由法治日报社主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先后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20部法律法规。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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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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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工商出版社退休干部 李凤山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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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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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硬笔书法协会理事 湖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王恩群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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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质量产品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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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退休干部 中国老年书画研究会理事 曹兴环

质量产品法第五十八条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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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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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退休干部 高级工程师 赵良弼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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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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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退休干部 副研究馆员 王利荣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李晓雨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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