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彩礼本是承载美好期许的传统礼节。但不时也发生着“小两口子”在订婚后突然谈崩,彩礼从恋爱时的“心意馈赠”到分手后的“彩礼返还”,“该不该还”“该还多少”看似简单的金钱纠纷,实则关乎习俗与法律的平衡。
“我是真心想结婚的,可没想到会走到这一步。”原告王泽(化名)在法庭上叹了口气。
2024年3月,王泽与陈倩(化名)恋爱两年,感情稳定,双方决定在各自家乡摆设订婚宴,互见亲友、举办订婚仪式。订婚期间,王泽依照习俗向陈倩支付彩礼12.8万元,还赠送了部分金饰,双方也开始短暂的同居生活。
然而半年后,两人因琐事频生矛盾,在2024年9月正式分手。分手后,彩礼返还问题成了双方心中难解的“结”。王泽认为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举办结婚仪式,彩礼应全额返还;而陈倩则坚持称双方曾共同生活、订婚礼俗已成事实,不应全部退还。双方争执不下,王泽一纸诉状,将陈倩告上法庭。
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均未能化解纠纷。经开庭审理后,法院综合双方订婚、同居及经济支出等情况,最终判决返还彩礼7万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满,要上诉。
承办法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动约谈双方,进行判后释法析理。一方面,从“情理”出发,耐心倾听双方诉说,劝导二人以平和心态面对情感纠葛,为双方重新坐下沟通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从“法理”角度切入,详细释明法律规定和裁判标准,帮助双方在理性中找到平衡。最终,女方在上诉期内主动履行判决,男方也放弃上诉,案件圆满落幕。
01
彩礼返还的关键标准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平等、自愿,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比例,通常从三个方面综合考量: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及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给付对一方生活造成的影响。
彩礼返还的核心在于认定双方是否已经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体——即是否有共同生活、工作、居住的具体安排与实际状态。
02
本案中为什么只判返还7万元?
本案中,虽然王泽与陈倩未登记结婚,但双方恋爱两年、订婚并短暂同居,彩礼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与双方共同生活密切相关。考虑到陈倩在订婚仪式及共同生活期间为情感、生活付出的成本与影响,法院综合情理与法理,最终判决返还7万元彩礼,既维护了财产公平,也兼顾了情感尊重。
03
“金饰”是否也要返还?
对于订婚期间赠送的金饰,若系基于情感相互赠与的小额饰品,一般视为表达情感的象征,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给付,通常不予返还;但若赠与数额较大,明显超出一般礼节范畴,或以“结婚”为前提条件,则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给付,在婚姻关系未成立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爱情虽美,但彩礼不应成为感情的“枷锁”。
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彩礼是传统习俗,不是婚姻的“价码”;婚姻自由更意味着理性选择与诚信相待。
在恋爱、订婚阶段应充分沟通、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不借婚姻索财。纠纷发生后,要依法维权、理性解决。只有让“彩礼归于礼”,才能让文明婚俗落到实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供稿:林晓春
编辑:王梦露
校对:蔡秋梅
审核:郭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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