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这是一个荡气回肠的彩礼返还案例,大有必要拎出来谈谈:
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发布5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加深各级法院对涉彩礼纠纷裁判规则的理解,以公正裁判促进家庭文明、社会文明建设。
我最感兴趣的是这个彩礼案例: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批案例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在“郑某诉吴某离婚纠纷案”中,郑某与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仅3天后便“闪婚”,吴某接收彩礼后结婚10余天就借故离开,郑某多次要求其返回、共同生活,吴某均推诿拒绝,并对郑某称要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相处时间明显较短,结合具体案情,支持了郑某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吴某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
男女结婚登记了,女方也得返还彩礼,且是全部返还。硬不硬,爽不爽?不要想歪了,是硬气,和爽快。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依据这个规定,是否返还彩礼和结婚登记的关系很大很大。
再后来,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解释》)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同样说明了返还彩礼和结婚登记的关系,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彩礼一般就不返还了。
言简意赅,结婚登记对彩礼的去留有决定性作用。
本案例中,男女双方结婚登记了,也共同生活了,但法院还是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了,为什么呢?我来细读细读。
《彩礼解释》第一条规定:“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从该条款可以得出结论,彩礼是建立在婚姻目的上的,离开婚姻目的这个基础,那就不是彩礼了。
郑某与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仅3天后便“闪婚”,吴某接收彩礼后结婚10余天就借故离开,郑某多次要求其返回、共同生活,吴某均推诿拒绝,并对郑某称要离婚。——如此的轨迹,显而易见,郑某与吴某之间虽说结婚了,郑某给了彩礼,吴某收了彩礼,但双方并未形成婚姻目的的合意,或者说仅是郑某有结婚的目的,吴某并无结婚目的。流水有情,落花无意。
吴某的“闪婚”和婚后的“快闪”足以证明了吴某就是一个“骗婚“行为,其收彩礼的做法是借婚姻名义索取财物,依法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彩礼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的法律依据。准确说,不是返还彩礼,而是返还索取的财物。
再从民法典找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就很明确了,婚姻只是要财物的噱头,那就不能保护这种行为。民法典有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借婚姻索取财物就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当然要予以返还。
男女交往中有两种“要钱”形式,一种是奔着婚姻目的的彩礼,另一种是以婚姻为名但本质上并无结婚目的的索取财物。前者通常具备一定感情基础而结婚(或同居),后者往往是“闪婚”(常伴随“闪离”)。
为什么会出现”闪婚“呢?因为女方要考虑时间成本,时间跨度太长,还不如做“小三”呢。“闪婚”时间成本低,趁热打铁将业务做成。运气好,一个季度一单,无缝衔接,一年可做四单,比做公务员还轻松有保障。
很显然,这次“彩礼“玩砸了,关键是“闪婚“二字,这两个字彻底将阴谋泡汤了,送了卿卿性命(差点)。太明显了,装都不装了,豪横,和特朗普有一拼:
据报道,在当地时间8日发布的《纽约时报》专访中,特朗普被问及他作为美国“三军统帅的”权力是否存在任何限制。特朗普回答说,“当然有,那就是我自己的道德准则。我的意志。这是唯一能阻止我的东西。我不需要国际法。”
骗婚的人和特朗普一样,都是自私自利的,不需要规则,不遵纪守法。对特朗普我们很难制裁它,但对这个“骗婚”的还是可以制裁的,也是必须制裁的,那就是返还全部彩礼,正应了一句老话,赔了身子又折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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