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1

全国多地法院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司法文书,将案件审判员姓名隐去,近期引发关注。

南都记者查阅发现,在裁判文书网上约2万篇文书中,审判员姓名被隐名处理为“XXX”的形式,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身份也以同样的方式被一并隐去。

这些隐去审判员姓名的文书,在时间上集中于2024年和2025年;地域分布方面,则以四川、内蒙古、河北三地居多,浙江、山东、河南、天津、北京等地法院的文书亦出现了相关情形。

2

2025年1月7日,南都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依照司法公开要求,法官姓名和案件案号都不应当在上网文书中作隐名或模糊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已要求相关法院整改。

该负责人谈到,按照有关要求,在案件中依法履职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姓名,在上网文书中不作隐名处理。此外,案号作为区分案件类型、次序的重要标识,也予以保留。

实践中,因部分操作人员不熟悉文书隐名要求,错误将法官姓名和案号也都隐去,显属不当。

3

在南都报道该现象后,有地方法院系统人士告诉南都记者,内部已要求自查有无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的司法文书,若有隐去,需要更改替换。

4

就我看来,纠正法院上网裁判文书隐去法官姓名容易,只需要简单的恢复操作即能完成。

但目前让人担心的是,找回法官的尊荣感却很难。

作为法律人,我现在发现许多法官对判决书的感情越来越淡,把法律文书当作稀松平常的东西。

这当然与案件多有关,在这个意义上,我实在想不通法官员额制度的意义。案件越来越多,法官却越来越少,这样的制度设计自然是违反规律的,而且35%的员额比例似乎更是拍脑袋出来的,这样怎么行。

5

正如农民种地结果实,工人生产出产品一样,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产品”。判决书被类比为法院生产的“产品”,这一比喻源于其作为司法活动成果的属性。‌

裁判文书是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价值。

裁判文书是定分止争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法院释法说理的“教科书”,它承载着社会公平正义,影响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履行司法责任的重要载体。

我们注意到,法律文书作为法院的司法产品这一观念几乎没有人再提。

其实,‌判决书被视为法院的“司法产品”‌,强调生产方(法院或法官)需对“产品质量”负责,即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权威性;这种类比将司法过程视为一种生产性活动,其中判决书作为载体,体现审判权的运行和司法责任的履行。

6

我最近遇到一份法律文书,错漏之多,让我都看笑了,我相信法官助理写完后,法官估计连看都没看,然后就这样给维持了,这样的司法有何存在价值?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文书隐名很好笑,更难的问题在于其后面的法律尊荣感缺失。

连尊荣感都没有,这样的法官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真是为中国的司法担忧。

2026年1月9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