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在现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关于伙食补助费报销的计算标准,是不考虑出差当日的出发时刻和返程当日的返回时刻,仍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的吗?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明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对于因特殊原因在夜间零点左右到达的行程,原则上不增加出差天数。

2.问:行政政法司领导您好! 2007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其中第1条规定“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可比照机关正副司(局)级差旅费标准报销”。不知道这一条目前对事业单位还是否适用,谢谢!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印发后,上述规定已废止。财行[2013〕531号文件取消了事业单位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与行政单位相应级别的对应关系,主要考虑是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去行政化,且改革后部分事业单位实行较为灵活多样的岗位管理方式,难以与行政单位行政级别直接--对应。同时,财行〔2013〕531号文件要求,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3.问:您好,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伙食补贴和交通包干费两项能不能对公出的兼职人员发放。

答: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是用于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和市内交通支出,包干使用,不属于工作报酬。能否对兼职人员发放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应根据兼职人员及差旅活动的具体情况区别确定。

4.问:财行[2013]531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1.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相关职务人员的解释是什么?(本单位是教学医院:有教授和医师等) 是参照 【财行(2006)313号】吗? 财行[2016]540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这个解释是单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限额吗? 如本单位职工外出参加培训,1天1000元培训费用,费用受此规定限制吗?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取消了事业单位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与行政单位相应级别的对应关系,主要考虑是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去行政化,且改革后部分事业单位实行较为灵活多样的岗位管理方式,难以与行政单位行政级别直接一一对应。同时,财行〔2013〕531号文件要求,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因此,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问题,应由事业单位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在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规范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因此,“本单位职工外出参加培训,1天1000元培训费用”不在上述培训费管理办法规范范围内。

5.问:尊敬的财政部领导:因工作需要,本人近期在学习执行文件过程中,遇到一些困惑,恳请领导解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第7条中“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请问这里的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从出差目的地到家庭所在地单程费用,还是往返费用(往返各不超过单位驻地到出差目的地费用)呢?

答:此处的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从出差目的地到家以及从家返回单位的交通费支出。

6.问:按国家差旅费与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培训单位应承担培训期间的费用,参加培训人员回单位报销时只报销往返的差旅费。但实务中,还是会有一些培训要求缴纳培训费(主要是教学组织、教师相关费用)外还要求食宿自理。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审批同意参加食宿自理的培训,产生了培训费及住宿费及伙食费,在差旅费报销时,除培训往返两天的差旅费外,培训期间的差旅补助如何计算?特别是要请教其中涉及市内交通费与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明确,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如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参加了食宿自理的培训,住宿费和伙食费可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如培训期间因工作需要发生了市内交通支出,可按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

7.问:您好!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 [2006]313号)中对事业单位正高职称乘坐软卧有相应规定,上述文件废止后,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似乎没有了这一部分内容。请问按照目前的规定,事业单位正高职称出差可以乘坐软卧吗?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取消了事业单位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与行政单位相应级别的对应关系,主要考虑是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去行政化,且改革后部分事业单位实行较为灵活多样的岗位管理方式,难以与行政单位行政级别直接一一对应。

同时,财行〔2013〕531号文件要求,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因此,关于事业单位正高职称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问题,应由事业单位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在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

8.问:行政政法司领导您好!2007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其中第1条规定“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可比照机关正副司(局)级差旅费标准报销”。不知道这一条目前对事业单位还是否适用,谢谢!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印发后,上述规定已废止。财行〔2013〕531号文件取消了事业单位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与行政单位相应级别的对应关系,主要考虑是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去行政化,且改革后部分事业单位实行较为灵活多样的岗位管理方式,难以与行政单位行政级别直接一一对应。同时,财行〔2013〕531号文件要求,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9.问: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出差乘坐飞机的,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请问如何理解“参照本办法执行”?是否不得违背任何其中一条的规定?如果一家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也未进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的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报销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的出租车费并同时领取当天的交通补助80元是否属于“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违规行为?或者该事业单位有权限制定此类规定?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原则上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基本管理规定等应保持协调一致。按照规定,出差时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感谢您对财政行政政法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10.问:财政部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出差、出访开支住宿费,按定额标准和天数计算、控制。该“天数”的含义是指自然日历天数,还是指夜晚数?”这一问题的答复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规定,住宿费应当在经批准的出差(出国)自然(日历)天数和费用标准之内,据实报销。”财政部答复中的“住宿费应当在经批准的出差(出国)自然(日历)天数和费用标准之内,据实报销”,在某些单位存在不同解读,特此提请财政部进一步澄清含义。第一,是“住宿费应当在经批准的出差(出国)自然(日历)天数和费用标准”的含义如何理解。内部审计人员的解读是,出差(出国)期间的每日实际住宿费均不能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单日费用标准。即:即便出差(出国)自然(日历)天数乘以每日费用标准的总金额未超标准,但其中某天的实际住宿费超过单日费用标准,则应予以扣减单日超标准部分,否则应定性为超标准开支住宿费。财务人员的理解是“住宿费应当在经批准的出差(出国)自然(日历)天数和费用标准之内”是指总额控制,出差(出国)期间可以调剂使用每日费用标准,即:如出差(出国)期间内的某天住宿费因客观原因超出财政部规定的每日费用标准,但出差(出国)自然(日历)天数与费用标准乘积的总金额并未超标准,则可以正常报销,不属于超标准开支住宿费的性质。第二,是“据实报销”的含义如何理解。内部审计人员的解读是“按实际住宿的夜晚数乘以每日费用标准凭据报销”,具体解释为,如果经批准的出差(出国)自然(日历)天数是N天,但实际住宿的夜晚数是(N天-1)晚,因此,可报销的总金额=(N天-1)晚×每日费用标准,超支部分则可定性为超标准开支住宿费。财务人员的理解是,“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如未超过经批准的出差(出国)自然(日历)天数乘以每日费用标准的总金额,即可予以报销。”这两个具体问题的不同理解,哪种是正确的?

答: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规定,出差、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报销不是总额控制,每天费用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单日费用标准。同时,可报销的住宿天数以实际住宿结算天数为准,且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出差(出国)自然(日历)天数。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11.问:尊敬的财政部领导:5月13日本人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进行了咨询(留言编号:20190513-1643-3256506),您们作出了:“此处的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从出差目的地到家以及从家返回单位的交通费支出。”的答复,在此向您们进一步咨询:我单位由于工作性质,出差周期较长(经常在一个月以上),如出差期间遇到节假休息日(节假休息日期间,无法对工作对象开展工作),需要回家省亲办事的话(事后还要返回出差目的地开展工作),请问节假日以后,再从家回到出差目的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参照不高于单位至出差目的地的标准予以报销吗? 现实情况是,节假休息日期间无法开展工作,继续停留在出差目的地不合适,而且住宿费用、差旅费补助等支出每人每天至少几百元(普通二线省会城市住宿费300元+,出差补助180元)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请问出差人员如果节假休息日期间(退掉宾馆房间、扣除补助)回家,再从家回到出差目的地,这部分往返家庭所在地、出差目的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参照不高于往返单位所在地、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否?期待您们的答复,谢谢!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明确,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关于您所提问题,应属您单位内部管理问题,建议向您单位财务部门咨询。

12.问:财政部制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出差、出访开支住宿费,按定额标准和天数计算、控制。该“天数”的含义是指自然日历天数,还是指夜晚数?

答: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规定,住宿费应当在经批准的出差(出国)自然(日历)天数和费用标准之内,据实报销。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13.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 其余人员可以乘坐高铁/动车二等座。但对动车卧铺没有明确规定。请问:行政事业单位县处级及以下人员能否乘坐动车二等卧铺(如D715)、司局级人员能否乘坐一等卧铺,并按所乘坐标准进行报销?

答:随着近年来我国铁路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新的列车类型和席位类型不断出现,动卧属于近年来新出现的座位类型。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现行差旅费制度规定乘坐交通工具。若规定范围内的交通工具满足不了工作需要,且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动车卧铺。感谢您对财政行政政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4.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都包含哪些人员?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是指职务层级为司局级的工作人员,以及按规定享受司局级工作待遇的工作人员。感谢您对财政行政政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5.问:2006年版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有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表,在2013年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对相当职务人员没有职级对应标准,实际工作中是否可以按照2006年的办法中的职级对应标准掌握?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取消了事业单位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与行政单位相应级别的对应关系,主要考虑是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去行政化,且改革后部分事业单位实行较为灵活多样的岗位管理方式,难以与行政单位行政级别直接一一对应。同时,财行〔2013〕531号文件要求,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因此,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问题,应由事业单位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在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

16.问:尊敬的领导您好,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出差人员 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规定等级中包含了 “相当职务人员”,如“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但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中,规定等级 只标明了行政级别,未包含“及相当职务人员”,如 “司局级”,想咨询一下,住宿费标准中是否包含 “及相当职务人员”? 谢谢!

答:住宿费标准包含“及相当职务人员”。感谢您对财政行政政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7.问: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工作人员”是否包括仅与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但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具体是指该同志劳动关系在其他单位,但因项目需要在我中心兼职做项目的人),这类人员出差是否有相应的补助?非常感谢。

答:能否对兼职人员发放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应根据兼职人员及其差旅活动的具体情况区别确定,关键是看兼职人员受谁委派、代表谁出差。如该同志受你单位委派、代表你单位出差,你单位可以向其发放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8.问: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贵司于今年 7月份出台了《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方法具体,但有些措施办法还有待商榷,因字数限制,简述如下: 一是从前些年看,上海市等地曾经出现过“钓鱼执法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争议,其争议核心是非营运车辆接送人员收取费用。 二是该《通知》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各地城市出台的《出租客运汽车管理条例》规定有相当程度的冲突(具体内容请查阅相关条例)。实际工作中,接待单位大部分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他们配备的是公车而不是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收取费用合适吗? 我们强调依法行政,首先部门间出台规定不能出现冲突。 三是从《通知》规定来看,不利于出差人员保护自身利益。一旦丢失有关凭证,将来在纪检部门核查时,提供不了相关收据,有可能被纪检部门问责,置出差人员于不利境地。 另外,作为党政机关,出差接待单位绝大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接待单位派出的车辆一般来说都是公车,都有预算经费保障,如果再收取费用,显然不够合理;另外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这部分差旅费,是作为营业收入交税呢还是全部作为非税收入上缴? 由此,根据《通知》内容和有关部门规定,如要消除部门规章和地方条例规定之间的冲突,降低出差人员职业风险,提高差旅费管理水平,应做如下修改: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如接待单位提供车辆,应由接待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写清乘用时间、起止点、里程,注明专人或数人乘坐方式,然后参照接待单位所在地出租汽车每公里费用标准,计算出应支付(分担)的费用。出差人员回单位报销差旅费时,接待单位书面说明应做作为报销材料附在凭证里,并主动填写应核减差旅费金额,财务人员应根据接待单位提供的说明,据实扣除。 就餐费用可以按《通知》规定由出差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由接待单位在出具的书面说明里列出,但不作为扣除有关费用依据。 书面说明可以由各地统一格式,但应加盖接待单位公章。作为报销凭证内容之一,随报销凭证由出差派出单位统一存放保管。其好处是,避免因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在核查时可能会面临违纪风险,因此,采取随凭证统一保管方式可以有效保护出差人员的正当利益,降低违纪风险。

答: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等文件明确规定,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自行解决市内交通,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交纳相关费用,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接待单位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用于抵顶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因此,接待单位协助安排交通工具并收取相应费用,目的是避免转嫁费用负担,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营运行为。
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具有收交频次高、金额小等特点,凭证开具、保存工作存在一些难题。为此,按照规范管理与简化操作并重的原则,规定接待单位应及时出具票据等凭证,并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票据等凭证由出差人员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这样可以有效减轻财务人员报销工作负担,增强出差人员纪律自觉。即便出差人员不慎丢失,也可以通过接待单位业务台账进行查询。

19.问:您好,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请教:1.出差人员只有住宿费发票,无来回交通票据的如何报销?2.出差人员交通票据不完整的如何报销(例如我单位邀请其他单位人员出差,去程票在我单位报销,返程票在另一单位报销,返程当天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如何领取)?3.出差人员可否同一天在两个单位领取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非常感谢!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同时要求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具体操作规定。关于差旅票据不完整如何报销问题,应根据差旅费管理办法、具体操作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综合判定,建议向本单位财务部门咨询。出差人员应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可同一天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感谢您对财政行政政法工作的支持!

20.问:尊敬的行政政法司领导:我想咨询一下,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是属于补贴吗?

答: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等制度规定,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自行解决市内交通,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应当交纳费用;同时,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于相关支出,包干使用。因此,差旅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属于工资福利性质的补贴。

21.问:请问政府单位,公务员购买机票时的航空意外险可以报销吗?是否有最高限额规定?

答:现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据此,如出差人员所在单位没有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航空意外险可以按每人次一份报销。

22.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餐饮费自理,未开具餐饮发票,或者自带饮食,未开具餐饮发票,是否影响伙食补助费的领取?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明确,“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因此,是否开具发票不影响伙食补助费的发放,但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付费并索取相应凭证。

23.问:1、市内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应按什么标准区分?是按照两个地区的城市级别还是距离?比如地级市以上级别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算作城市间交通费还是县级市级别以上城市之间的交通费可以算作城市间交通费?或者应该按照什么标准? 2、直辖市的各区县之间的交通费(如长途汽车票)应该算作城市间交通费还是在市内交通费予以包干? 3、往返于驻地和其他地级市机场、火车站的交通费能否报销?如驻地没有机场,乘机需要到临市的机场的,机场大巴票可否报销?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提及的“市”均指地级市,因此,城市间交通费指出差人员到常驻地级市以外地区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指出差人员在地级市以内(包括所辖区、县)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关于您提出的从机场到出差目的地(或驻地)发生的交通费报销问题,应按照机场所在地和出差目的地(或驻地)是否属于同一地级市管辖来判断。目前,差旅费实行分级管理,关于您提出的直辖市各区县之间的交通费报销问题,建议向当地财政部门咨询。

24.问:在现行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关于伙食补助费报销的计算标准,是不考虑出差当日的出发时刻和返程当日的返回时刻,仍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的吗?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明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对于因特殊原因在夜间零点左右到达的行程,原则上不增加出差天数。

25.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对于此条款,我们从字面上理解财务报账环节的落地执行要求为:差旅人在发生超规格的城市间交通费(火车票、飞机票等),且不要求据实报销的情况下(如:实际乘坐一等座或者头等舱,但报销时按照二等座或者经济舱全价金额报销),可以按报销标准审核后直接予以报销,且该笔报账也不算超规格乘坐交通工具。不知道这样的理解是否准确?2、此种行为是否违反八项规定,属于奢靡之风呢?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明确,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因此,城市间交通费报销上限为出差人员按规定应当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对应的金额,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26.问:行政政法司的老师,您好!想咨询一个在差旅费报销过程中遇到的偶然情况,出差人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出差地,搭乘他人顺风车或者自驾车(费用由出差人自己承担)前往,因为无城市间公共交通工具的报销凭证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但市内交通补助该如何报销呢?

答:按照规定,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照每人每天80元领取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不必凭票报销。

27.问:职工因公外出培训出差,对方接待要求提供核酸检测报告,职工核酸检测费用可以报销吗?具体报销时应列支什么科目?可以列支差旅费吗?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明确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职工核酸检测费用不属于差旅费开支范围,不应列支差旅费。

28.问:您好!有两个问题,第一,单位职工外出培训两天,费用自理,培训方开具培训发票,发票上注明住宿费700元和餐饮费180元,发票已作为报销凭据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请问伙食补助是按照发票上的180元报销,还是按照每天100元的伙食补助包干报销?第二,单位职工外出培训所报销的费用,应记入“培训费”还是“差旅费”?

答: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有关规定,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在培训期间发生的伙食费等培训费应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往返培训地点发生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包干标准回原单位报销,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单位职工往返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回原单位报销时,应记入差旅费相关科目。

29.问: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第七条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的规定: 问题1:“院士”是否对应“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级别? 问题2:“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中的“相当职务人员”包含哪些人员?高等学校中,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可以对应“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级别? 问题3:既有专业技术职称,又有行政职务的人员,是否可以按“就高”原则确定人员等级?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第七条规定了中央行政单位(含参公单位)不同职务级别工作人员可以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级。高校等其他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人员职务级别对应关系属于干部人事管理问题,建议咨询有关组织人事部门。若您所在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行〔2013〕531号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对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等级问题做出明确。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30.问:中央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能否在本系统本单位以外的社会化经营且未纳入财政部门公布的定点会议场所范围的其他会议场所(即本系统本单位以外的宾馆、礼堂、会议中心等)召开会议,如果会议费低于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是否可以?

答:《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31.问: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3.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实际报销中遇到以下问题,请指导: 我单位人员因业务活动出差,往返交通费和住宿费均由甲方单位承担,是否可以给出差人员发放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如可以发放,是否需要出差人员提供甲方已经承担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

答:《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范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通过您的描述,无法判断您单位是否在上述文件规范范围。您单位若属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行〔2013〕531号文件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32.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规定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如果单位人员到异地出差,期间有几天在固定场所办公,没有使用交通工具,未产生交通费用,那么,这几天能否领取80元的交通费?

答: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有关规定,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照每人每天80元领取市内交通费,用于相关支出,包干使用。您描述的情况可以领取市内交通费。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财政部官网”,由人事工作者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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