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就是倒了一点建筑垃圾吗?” 这种看似“图方便”的想法,可能已经触碰法律红线,近日,密云区出现某村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情况,该行为绝非小事!今天,让我们通过这起真实案例,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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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近日,违法行为人田**,男,64岁,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现住北京市密云区*************,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至12月期间,在北京市密云区西田********灰矿废弃库房内,违法行为人田**驾驶轻型货车非法向该库房内倾倒建筑垃圾34车共计56吨。经查证,田**的违法行为属于北京市北京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情节较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与田**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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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依法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运输服务单位依法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吊销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对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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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本案告诫我们,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系违法行为,严重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处以行政拘留

如涉嫌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等刑事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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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擅自倾倒、堆放

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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