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日,江西省景德镇市发生一起人间惨案,原本其乐融融的一家三口突遭横祸死亡。究其原因竟是因为负气超速驾驶,仅仅20秒左右肇事者造成一家三口死亡,自己身陷囹圄,实在令人叹息。
一、案件基本信息
2024年10月2日晚18点42分,20岁的廖某某驾驶一辆特斯拉,在限速40的城市道路,以129km/h的时速将过马路的胡某一家三口撞飞,造成胡某一周岁的孩子身首分离、胡某妻子王某某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胡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10月3日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江西景德镇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警方通报廖某某排除酒驾、毒驾嫌疑,负事故全部责任。
10月18日胡某家属从警方处了解到,廖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 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25年4月15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结束,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遇难者胡某31岁,妻子王某30岁,孩子胡某某还有8天才满一周岁。胡某家中独子,王某独女,胡某某独孙。事发当天,胡某一家准备过马路到父母家吃饭,商量孩子周岁庆祝事宜。事发地点无斑马线,无栅栏,附近有多个居民小区,并有学校、医院、法院等公共场所,过往车辆行人都是边观察边过马路。视频显示事发时,胡某夫妇抱着孩子一边观察一边尝试从北向南穿过马路,突然两人似乎被吓到,胡某近乎本能的将妻子往旁边推,随后抱住妻子和孩子......
廖某某20岁,其父称车辆为新买车辆,廖某某实际上手操作不超过一天半。事发时,廖某某驾驶车辆沿景德镇市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梨树园红绿灯路口,在等待红绿灯时,廖某某与同车女朋友孙某某发生口角,导致心情愤懑,情绪不佳。18时42分绿灯亮起后,廖某某猛踩加速踏板(100%)连续加速14秒,车速飙升至129km/h(限速40)。加速中孙某因车速太快感到害怕,劝说廖某某开慢点,廖某某不听劝说继续加速(加速踏板位置由100%短暂降到89.2%后又增加至100%)。廖某某超速行驶至昌江大道梨树园红绿灯东侧停止线由东向西371米处,遇到由北向南的胡某一家三口,由于车速过快,廖某某已无法进行有效避让,酿成惨剧。
2024年10月,胡某家属表示,案件发生后,廖某某家属曾通过中间人表示要赔偿80万,并表示让廖某某出狱后为他们养老,希望取得谅解,他们未同意。
2025年1月13日,自称被害人家属发声,胡某父母患上重度抑郁,已无法与外界交流,甚至出现躯体化症状,二老唯一心愿是判凶手死刑。胡某妻子王某由其爷爷抚养长大,因思念孙女,爷爷已于2025年3月19日离世。与被害人饱受煎熬截然相反的是廖父竟在电话中声称:“ 我儿子撞死了你儿子,这是意外,这是天灾,你们来搞我儿子这是人祸。”胡母还透露廖父曾在3月23日对他们进行死亡威胁!
2025年4月15日庭审现场,廖某某对死者家属表示歉意,但家属均不接受。廖某某父母出庭,未致歉。律师表示廖某某致歉态度不诚恳。
以上为本案具体信息,信息均来源于官方媒体及网络新闻汇总。
二、廖某某会被判处死刑吗?
1、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前文提到 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江西景德镇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这里要区分刑事拘留与批准逮捕之间的区别才能更好理解为何前后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刑事拘留和批准逮捕的执行机关均为公安机关,但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拘留时需要出具刑事拘留通知书;而批准逮捕则需要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并出具逮捕通知书。这说明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时第一反应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相关资料递交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该案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存在刑罚过轻,故以更为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该一审受理法院为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中院在受理该案时未提出管辖异议,侧面反映了中院认可公诉机关的公诉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绝对的重罪,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该罪中的危险方法是指行为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可能造成大规模的伤亡或财产损失。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3人及3人以上)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若危险行为针对特定人实施,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该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犯罪,即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希望(直接故意)或放任(间接故意)危害结果的发生。
从检察院公诉的罪名和一审受理法院层级可以看出,在法律层面廖某某具备判处死刑的可能性。
2、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辩护。
在3月20日的庭前会议上,廖某某承认交通肇事罪;4月15日庭审,廖某某只承认交通肇事罪,其辩护律师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轻罪辩护。
交通肇事罪是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超速、酒驾、毒驾、闯红灯、无证驾驶等情况。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具体标准为:
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
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金额在30万元以上。
交通肇事罪排除主观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为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事故,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能预见。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另起犯意,比如驾车反复碾压,下车故意杀害(药家鑫案)直接构成故意杀人罪。
肇事逃逸是指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一定必须离开事故现场,肇事者让他人为自己顶罪也是肇事逃逸。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者违反报告义务或救助义务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肇事者逃逸的,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肇事者逃逸,但被害人得到及时救助未能救活的,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廖某某只承认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只构成交通肇事造成严重后果,具有恶劣情节,最多只能判7年有期徒刑!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来判断,法院基本不会采纳交通肇事罪的抗辩,廖某某依然会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网友提问,为何不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存在相似之处,但二者之间仍存在较大区别。
对比项
故意杀人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罪客体
特定个体生命权
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
主观故意
以剥夺特定个人生命权为目的
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结果吃故意或放任态度
行为对象
针对特定人
不特定多数人(3人及3人以上)
性质
结果犯(需实际造成死亡结果)
具体危险犯(无需造成实际结果,存在具体危险状态即可构成该罪)
刑罚
无期徒刑、死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廖某某在驾驶车辆时,远远的就看到胡某一家准备过马路,为泄愤加速撞向三人则可以按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因为,此时廖某某是故意针对特定人实施危害行为,驾车是杀人方式。根据前文可做以下粗略推算:加速14秒、车速最高129km/h、行驶距离371、时间10月2日18点42分(当天日落时间:17:55:50)。廖某某车辆从静止状态全力加速14秒达到129km/h,经AI计算14秒内行驶距离为251米,此时车速36米/秒,剩余120米仅需3.33秒。考虑当时廖某某情绪异常,驾驶经验不足,新车上手不超过一天半,天已黑视觉观察距离有限(有路灯)、廖父称碰撞前有刹车,转向操作,廖某某称事发时整个人是懵的,没注意到有行人等因素综合来看廖某某存在故意杀人的可能性较低,缺少实质性故意杀人证据,故难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此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可以达到等同的刑罚效果。
三、法院为何择期宣判?
1、择期宣判有哪些理由
择期宣判即法院在审理案件后不当庭宣判,而是另行确定日期宣判。通常原因有:a、案件复杂,需进一步研究。比如:案件涉及大量专业性性、技术性证据、案件涉及新型法律问题、案件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或涉及公共利益、社会敏感问题等。b、法庭需内部讨论或审批。例如:合议庭对案件事实或法律适用量刑存在分歧、重大疑难案件可能需要提交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等。c、程序性因素。例如:有提交新证据、附带民事案件等,d、社会效果考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应对社会舆论,做好释法说理。
2、择期宣判是什么时候判
择期宣判≠无限拖延,法律对择期宣判的具体时间未做具体规定,但依然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即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相似案例对比
1、夜间城市主干道飙车致多人伤亡案
2021年上海,李某为追求刺激,深夜在城市主干道驾驶改装车严重超速(时速达180公里/小时),连续闯红灯并逆向行驶,最终与多辆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造成2人死亡、5人重伤。法院判决:李某明知超速、逆行等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放任严重后果发生,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2、醉酒超速驾驶致多人伤亡案
2020年,成都张某醉酒后驾驶轿车,在市区以时速160公里超速行驶,连续撞击多辆电动车和行人,导致3人死亡、10人受伤。血液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280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法院判决:张某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醉酒叠加超速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3、路怒追逐致多车相撞案
2022年,北京司机张某因与另一车主李某发生剐蹭后争执,为报复对方,张某驾车在城市主干道上以时速150公里疯狂追逐李某车辆,期间多次恶意别车、急刹,最终导致李某车辆失控撞向路边公交站台,造成2名候车乘客重伤、5人轻伤。法院判决:张某因个人纠纷故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明知可能引发伤亡仍放任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4、情侣吵架超速发泄案
2023年,上海女子王某与男友在车内激烈争吵后情绪失控,为发泄愤怒,在晚高峰时段驾车以时速130公里在延安高架上连续变道、超速冲撞,擦碰多辆车辆并撞倒隔离栏,所幸未造成人员死亡。法院判决:王某虽未造成重伤或死亡,但其在交通高峰时段故意超速驾驶,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危险,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个人看法
首先,从个人情感角度出发,我支持对廖某某判处死刑。从法律视角来看,虽然公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该罪最高刑也可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且死刑案件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结合类似案例(我国无案例法,但案例可作为参考)、我国对死刑“严格适用、慎重适用”的原则,本案不会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可能性很低,大胆猜测可能会判处10-20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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