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日,景德镇昌江大道,一个寻常的国庆傍晚。一对30岁左右的夫妻推着他们11个月大的婴儿车,在绿灯亮起时踏上人行横道。他们或许在商量晚餐吃什么,或许在逗弄孩子,或许在规划假期的剩余时光。然而,所有的“或许”都在一瞬间戛然而止——一辆电动汽车以126公里时速疯狂冲来,婴儿当场死亡,父母经抢救无效相继离世。一个家庭,就此破碎。
驾驶座上,是一名20岁的男子。他与女友因“鹦鹉何时开始学舌”发生争执,在国庆拥堵路段,他将争吵的怒气转化为踩下电门的暴力。即便女友惊恐道歉,他仍在短暂减速后再次将车速推至126公里/小时,在限速40公里的城市道路上狂奔14秒,直至惨剧发生。
2026年1月,此案一审判决公布: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一判决引发社会广泛讨论。一个核心问题浮出水面:这样的罪犯,该不该杀?
一、犯罪事实是否达到死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几乎精确“命中”了法律设定的最严重情形:
主观恶性极深:争吵原因荒诞不经——“鹦鹉学舌的时间”。为如此微不足道的分歧,在国庆期间人流密集路段,故意将车辆加速至限速三倍以上,这已远超普通路怒范畴,而是将公共道路作为发泄私人情绪的暴力场所。
客观行为极端危险:126公里/小时的车速,在城市道路环境中无异于一颗横冲直撞的炮弹。被告人曾向他人展示过车辆加速性能,完全清楚自己驾驶的是何种“猛兽”。在女友劝阻后,他非但没有停止,反而变本加厉,足见其对于可能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持放任态度。
危害结果极其严重:三条鲜活生命瞬间消逝,其中还包括一个尚未满周岁的婴儿。一个家庭的未来被彻底摧毁,这种损失无法用任何尺度衡量。
从犯罪构成要件看,此案几乎具备了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全部要素: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大。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身即承认了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的极端威胁性。
二、犯罪之后是否真心悔过?
法院判决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的关键理由,在于认定被告人的心态属“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非积极追求。
然而,这一法律认定与公众的直观感受存在巨大落差。
“间接故意”能否成为“免死金牌”?法律上,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在主观恶性上确有区别。但在此案中,被告人明知在拥堵的城市道路以126公里/小时飙车极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却仍然为之,这种对他人生命的极端漠视,其道德可责性是否真的低于“直接故意”?
悔罪表现的真实性存疑:据报道,庭审中被告人最初对关键事实不予承认,直到视频证据出现才沉默。这种“不见棺材不落泪”的态度,让人难以相信其悔罪之心的真诚。他的求生欲望强烈,但这更多是源于对死亡的恐惧,而非对罪行的深刻反省和对受害者的真诚忏悔。
一个简单的道德命题:即便是一个孩子也懂得,造成严重后果后,仅以“我不是故意的”作为辩解,往往是不够的。法律固然要严谨区分主观心态,但当客观结果是三条人命消逝时,对“故意”形态的过于技术化区分,是否会稀释司法应有的惩戒与警示功能?
三、是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所谓“社会影响恶劣”,法律上并无绝对标准,但它植根于一个社会最朴素的正义观和安全感。
对公共安全信心的冲击:此案之所以引发公愤,在于它触及了人们最深层的恐惧——我们能否安全地走在人行道上?如果因琐事争吵就能让他人将车辆变成杀人工具而不必付出最严厉的代价,那么基本的公共安全底线何在?判决的社会效果,不仅在于惩罚已犯之罪,更在于预防未犯之罪。一个不足以震慑极端危险行为的判决,可能向社会传递错误信号。
对受害者家庭的二次伤害:死缓判决,意味着凶手保留了生的可能。对于痛失至亲的受害者家属而言,这无疑是漫长的精神折磨。司法固然不能完全被情感支配,但也不应完全漠视受害者及其家属所承受的无限痛苦。法律的人性温度,也应体现在对受害者最深切的体恤之中。
社会正义观的试金石:此案判决引发的广泛争议,本质上是一场关于“生命价值”与“刑罚尺度”的社会对话。当证据确凿地证明一个人以极端危险方式剥夺了三个无辜生命,其中还包括一个婴儿时,倘若极刑都显得犹豫,人们不禁会问:怎样的恶行才配得上死刑立即执行?法律的严厉性边界究竟在哪里?
余论:判决,经得起历史考验吗?
法院在判决中坦言,被告人“罪该当诛”,最终却以“间接故意”为由选择死缓。这或许是在现行司法框架和死刑政策下的“依法”之举。然而,“依法”之外,尚有“天理”与“人情”。
历史评价司法判决,不仅看其法律逻辑是否自洽,更看其是否坚守了保卫社会最基本安全、捍卫生命最崇高价值的底线。每一个标志性判决,都在塑造社会的道德生态和国民的安全预期。
一家三口殒命于如此荒诞且暴戾的行为之下,留给世人的是无尽的悲愤与叩问:我们是否构建了足够强大的司法屏障,来抵御这种对无辜生命突如其来的恶意与漠视?当技术的进步让普通人也能驾驶“性能猛兽”时,法律是否跟上了步伐,以足够的严厉来约束那些将公共道路变为赌场、将他人生死置之度外的灵魂?
死缓判决已出,但关于生命价值、刑罚正义与社会安全的讨论,不应随之落幕。这起悲剧如同一声尖锐的警笛,提醒我们:在所有社会价值中,对无辜生命的敬畏与保护,永远应该居于最核心、最不容妥协的位置。司法的终极使命,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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