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之托·重于泰山”

问题:“若犯罪嫌疑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指定地点到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罪行,此种情形是否可认定为自首?”

答案:可以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犯罪嫌疑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一、电话通知到案属于自动投案

何谓自动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电话通知到案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理由如下:

1.电话通知不属于强制措施

传唤分为书面传唤、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电话通知既不具备书面传唤的条件,也不具备口头传唤的条件,不属于法定强制措施。

2.人身自由未被限制。

犯罪嫌疑人接到电话通知时,人身自由尚未受到限制,可以选择拒不到案甚至逃跑,其主动到案体现了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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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立法本意。

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举重以明轻,电话通知即到案的行为更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二、认定自首的具体标准

认定电话通知到案构成自首,需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可以认定自首的情形:

1.电话通知内容明确指向犯罪事实,行为人接到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2.电话通知内容虽未明确指向具体犯罪,但具有明显提示性质,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

3.行为人接到电话通知后,明知是侦查策略但仍愿意前往到案并如实供述。

不能认定自首的情形:

1.电话通知内容与犯罪事实无关联,行为人信以为真前往,主观上没有主动接受处置的意愿;

2.行为人到案后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3.行为人到案后翻供,在一审判决前未能如实供述。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法院普遍认定为自首。

例如,在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与贾某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上诉人贾某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应当认定为有自首情节"。

四、最后总结

因此,犯罪嫌疑人被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作者:

九章刑辩创始人;

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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