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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喽,大家好,小圆今天要跟大家聊的这个事儿,估计不少打工人听了都会气不打一处来,满心欢喜收到入职通知,就等第二天去报到开启新生活,结果遭遇“半夜鸡叫”式毁约,去年七月,浙江嘉兴的倪女士就亲身经历了这种糟心局面,。

某景贸易有限公司和她约定好7月14日上午8点报到,可就在报到前六小时,凌晨两点她突然收到老板的短信,被告知不用来报到了,当天正好是她社保、医保申报的截止日,工作没了不说,还面临社保断档的风险,接下来小圆就一步步给大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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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后续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她的起诉,最终判令公司赔偿4万元经济损失。这起案例里,公司没签劳动合同就毁约为啥要赔钱,背后的法律逻辑是什么,打工人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维权,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没签劳动合同就算不上违约吧?

公司是不是就不用担责了?其实不然,这就涉及到一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缔约过失责任,这也是倪女士胜诉的核心武器,这个概念特别贴合职场招聘场景,它通俗来讲就是,在双方谈合同、签合同的过程中,一方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到入职前公司撤回录用通知的情况,完全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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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出offer时,往往已经和求职者确认了岗位职责、薪资待遇、入职所需材料等关键信息,求职者也是基于这些承诺才开始做入职准备,此时公司突然反悔,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最后,这种反悔必然会给求职者带来实际损失。

就像倪女士面临的社保断档,还有很多人会为了新工作拒绝其他offer、从原单位辞职,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损失,从法律层面来说,《民法典》第五百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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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种情况,求职者最关心的肯定是能拿到多少赔偿,结合倪女士的案例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来看,赔偿金额并没有固定标准,但大多围绕新工作1-3个月的工资来核定,具体会受公司过错大小、求职者付出的代价、再就业难度等因素影响。

上海某幼儿园曾向求职者发出录用通知,明确要求对方解除原劳动关系、完成体检,约定月薪6000元,结果在入职前一周以“经营有难处”为由拒绝录用,最终被法院判令赔偿1.5万元,相当于两个半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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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高校教师这类稀缺岗位的求职者,被录用后又遭反悔的,赔偿金额可能会更高,曾有一位从国外被挖来的青年教师,因校方变卦获得了24万元赔偿,相当于半年多的基本工资,这些案例都说明,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实际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求职者的合理损失都能得到相应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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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关注公司毁约的时间,如果公司在发出offer后很久,或者临近入职时间才突然反悔,求职者很难及时调整规划、另找工作,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过错更大,赔偿金额也可能更高,就像倪女士在入职前六小时被通知毁约,公司的过错程度就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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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核心的技巧还是留存好相关证据,这是维权成功的关键,求职者要注意保存录用通知书、与公司人事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还有为入职准备所产生的费用票据,比如体检费、搬家费等;如果为了新工作拒绝了其他offer,相关的沟通记录也可以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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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女士的案例给所有打工人提了个醒:就算没和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也不代表公司可以随意撤回录用通知、肆意妄为,职场中的信任关系即便没有落实为书面契约,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

对于求职者来说,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清楚赔偿标准、掌握留存证据等维权技巧,能在遇到类似纠纷时少走弯路;对于公司而言,这个案例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招聘过程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谨慎发放录用通知,避免因随意毁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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