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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包河法院报送的《王某诉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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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孙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已孕育子女,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民事 婚约财产 共同生活 生育子女 彩礼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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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月,王某(男)和孙某经人介绍相识,为了缔结婚姻,王某给付孙某彩礼20万元。2020年10月,王某和孙某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21年8月,孙某生育女儿王小某。王某和孙某举行婚礼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分手,王小某由孙某抚养。后双方因彩礼返还问题协商不成,王某起诉请求孙某返还彩礼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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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式方法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按照习俗举办婚礼,共同生活已达4年,且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孙某养育子女、经营家庭的付出是不可忽视的。分手后,女儿王小某亦由孙某直接抚养。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孙某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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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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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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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清晰界定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原则。法院并未机械地适用“未登记即应返还”的规定,而是将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同时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一种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建立起家庭共同体的情况下,一方在关系破裂后主张返还彩礼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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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排版编辑:汪江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