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5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三工作至2025年4月19日。

2025年7月9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480元。仲裁委裁决后,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二倍工资中增加的一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按月支付第二倍工资,劳动者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期间应开始计算。超过一年部分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三于2024年3月15日入职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公司应支付自2024年4月16日至2025年3月14日期间二倍工资,第1个月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2024年4月16日起算,以此类推,第11个月的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自2025年4月16日起算至2026年4月16日止。

张三于2025年7月9日申请仲裁,故2024年3月16日至2024年7月8日期间的二倍工资超过仲裁时效。公司在仲裁时已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故予以采纳。经计算,公司应支付张三的二倍工资为27174.69元。

二审法院认为

因二倍工资中的一倍差额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金,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受到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故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二倍工资支付义务应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本案中,张三于2024年3月15日入职公司,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自2024年4月16日起公司应向张三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张三于2025年7月9日申请仲裁,其主张的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7月8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公司对此亦提出了仲裁时效抗辩,一审法院对上述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正确。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还应向张三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7174.69元并无不当。

案号:(2025)豫08民终3765号

咨询培训 | 法律顾问 | 用工合规 | 劳动维权

南京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