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创: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每年到了年底,都会有所反思。圣人说“吾日三省吾身”,每日做不到反思,但每年反思一次,还是很有必要的。

前几天有朋友抛出一个尖锐的问题:你觉得自己是一个好人吗?

我毫不犹豫地给出了否定性的答案。即便从我自己的道德标准来看,我也从不觉得自己是个好人,毕竟我有傲慢、自私、易怒、贪婪、虚伪、缺乏节制等各种毛病。只是我每天都选择饶恕自己,并希望明天会不那么坏。

我不禁就在反思自己曾经有过的行为准则(我尽量避免使用“道德准则”这个词语,因为有些行为准则是道德的,有些行为准则是中性的,还有的行为准则则是反道德的)。有段时间,我和朋友会因为某个议题,争得面红耳赤,甚至割袍断义,互相拉黑,不再往来。仔细想来,可能底层的逻辑出现了分歧。

从我个人的经历来看,至少曾经有过五种行为准则。

一肯定性道德准则

一肯定性道德准则

第一种是肯定性道德准则,你希望别人怎么对待你,你也怎么对待别人。你希望别人尊重你,那你也要尊重别人;当你冒犯了别人,你希望得到他人的原谅,所以当别人冒犯了你,你也要选择饶恕。

否定性道德准则

第二种是否定性的道德准则,也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印象中,这是孔子在《论语》中说了两遍的教导,非常罕见。一次是仲弓问仁。孔子回答:“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还有一次是孔子对子贡的回答,子贡问:有啥是一生都要持守的原则呢?孔子的回答是:‘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恕,就是“饶恕、推己及人、同理心”的意思。

你不希望自己被人欺骗,那也就不要欺骗他人;当你到了35岁,你不希望有人因为你年纪大拒绝雇佣你,那你也不要因为年龄而歧视他人。

这两种道德准则的共同主旨是换位思考。

有这样一个故事,说是有人看到一个瞎子晚上提着灯笼,此人非常诧异,说:“你一个瞎子,打灯笼干嘛?”瞎子说:“正是因为我看不到,所以我需要打灯笼,这样既不用担心自己给他人造成不便,也不用担心别人撞到我。”墨子说,兼爱非攻,大概也就是这个意思。

遗憾的是,我曾经的换位思考是习惯站在强者的立场来想问题。但是后来渐渐意识到,自己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强大。一位朋友身体有残障,他向我抱怨酒店送餐的机器人,机器人确实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上电梯的时候,机器人永远站中间,这样就导致需要使用轮椅的人非常不便,甚至有时你虽然不是残障人士,但是你暂时处于不便之中,比如母亲推着婴儿车出行,和机器人狭路相逢,也非常不便。也许你会想,残障人士好好在家里待就可以了,为什么还要出门呢?那你有没有想过,说不定有一天,你和你家人也会有不方便的时候。

有一位哲学家罗尔斯,小时候得了白喉,传染给了他两个弟弟,结果他活了,两个弟弟都死了,其中一个弟弟还是因为照顾他而死的。后来这个哲学家参加了二战,他和好友分别执行任务,结果好友牺牲了,但他活了下来。

所以他后来意识到人生很多时候,个人的成就主要靠的是命运的恩赐,因此在竞争中暂时胜出的人必须对社会尽更多的责任。他写了一本书叫做《正义论》,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洞见就是“无知之幕”,假定你在投胎之前,不知道来到一个什么样的世界,你是希望来到一个弱肉强食,强者通吃一切的社会?还是来到一个即便你智商只有20,缺胳膊断腿,你也拥有作为人最基本的体面和权利?我想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后者。所以,换位思考是不能只把自己代入强人的立场,也要从弱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三己之所欲,亦施于人

三己之所欲,亦施于人

第三种是推己及人,也就是“己之所欲,亦施于人”。有人把它和肯定性道德准则和混为一谈。但其实不然,推己及人是把自己喜欢的东西强加于他人,我喜欢小动物,所以你也应该喜欢小动物。有一种冷,是妈妈觉得冷。

对于小孩,这样做有时候还有点道理。但是对于成年人,这种己所欲,施于人的独断论就很有可能走向专断。毕竟萝卜白菜各有所爱,总不能你喜欢吃白菜,就不让大家吃肉。很多人喜欢用“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来为“己所欲,施于人”来辩护,但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呢?

很多时候人们讨论问题缺乏共识,因为观点不同导致人身攻击,往往就在于这种独断论。苏轼说,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所以我慢慢学会接受持不同意见的朋友,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有限的,每个公共议题可能都有正说、反说、折衷说,即便你坚持自己的观点,但也许对立立场也有相对的合理性。和光同尘的狐狸式多元思维也许比非黑即白刺猬式的单极化思维更恰当。我经常批评他人傲慢,但现在越来越发现最傲慢的其实是自己。承认自己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的大门,求同存异,寻找共识,才能对你所看重的事业有所促进。

我最近一直在反思自己好为人师的毛病。因为立场、背景等诸多因素不同,人其实很难被说服的,因此说出观点比说服他人更重要。我说出自己的观点,但并不强求你能接受。如果抱着说服他人的动机去参与讨论,那一定会放纵个体好辩的天性,人也会自高自大。孔子周游六国,但最终归于失败。所以晚年孔子的总结是“时也命也,善始慎终,尽人事听天命”,有时说出你的观点,其实就已经尽到了责任。

庄子有个朋友叫做惠施,觉得庄子夸夸其谈,所谈之事毫无实际用途,所以就和庄子辩论,说自己有一个臭椿树,长得弯弯曲曲不合规矩,肥胖臃肿不符标准,一无是处,连工匠都看不上。惠施的意思是庄子的学问毫无用处,就和这个臭椿树一样,大而无用,没人赏识,对社会没有丝毫价值,百无一用。

庄子的回复是,这棵大树生长千年,因为不成材而被人放弃,没被砍伐。无用之用,方为大用。可见,因为惠施和庄子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所以结论完全不一样。

我不知道惠施有没有被说服,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庄子也不在乎能否说服朋友。有人追逐功名利禄,有人崇尚清心寡欲,你可以说出你的立场,但不要强求他人认同。 “德荡乎名,知出乎争”,不要放纵自己好辩的天性。

“己之所欲,亦施于人”与其说是道德准则,不如说是道德中立的,因为它可能导致道德的结果,比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但也可能导致不道德的结果,比如自以为是,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喜好。

四以血还血,以牙还牙

四以血还血,以牙还牙

第四种行为准则是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所谓“以德报德,以怨报怨”,以彼之道还施彼身。这是一种典型的对等原则。

初民社会的同态复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同态复仇是对血族复仇和血亲复仇的节制。复仇是人类解决纠纷最古老的方式。最早的复仇是血族复仇,每个氏族对伤害其成员的人都有复仇的义务,因此个体的恩怨很容易上升为群体的恩怨,这很容易导致仇恨的升级。所以血族复仇随后被血亲复仇所取代,具有血缘关系的亲人负有复仇的义务,例如杀父之仇不共戴天,《雪山飞狐》里胡家和苗家因此累积超过百年的恩怨。

无论是血族复仇还是血亲复仇,其实都有可能导致矛盾升级,缺乏节制。所以,就出现了同态复仇,对血族和血亲复仇进行限制。张三杀了李四,李四的家人报仇,只能杀张三一人,不能多杀。王五捅瞎王六一只眼,王六只能捅王五一只眼,不能多捅。但是有时会出现bug,不太好判断。比如张三怀孕了,要不要等孩子生下来再杀?再如张三已经死了,还要不要杀了张三的儿子来报仇?再如张三本来就双目失明,捅哪只眼都没意思,这就不太好搞同态复仇了。

无论何种复仇,都无法摆脱冤冤相报何时了的循环。所以慢慢的,这种私力救济的复仇观,就开始为公力救济的法庭所取代。以血还血的等量报应也就转变为法律上的等价报应。根据不法情节,分配不同的刑罚,罪刑相当,重罪重刑,轻罪轻刑。不能不讲比例,一刀切。人们想象中的重罪不一定都是重罪。当然,人们想象中的轻罪也不一定都是轻罪。

比如杀人偿命,原则上没问题,但是杀人有各种情节,有时杀人也可能是情节轻微。比如张三的两个孩子都是智力残疾,张三独自拉扯两个孩子长大。张三在耄耋之年得了重症,不久于人世,想到孩子的将来,心中悲苦,所以给孩子服食农药,导致两个孩子死亡。这是否也应该判处张三死刑呢?所以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也有情节轻微的规定,张三的这种情况也许是可以判缓刑的,甚至免于处罚。

法律问题非常的复杂,它要尽可能考虑方方面面的情况,不能简单地搞一刀切。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所以法律的正义必然也是一种有限正义,它肯定有bug和瑕疵。有时逻辑上的等量在事实上也不一定是真的等量。比如张三偷了一只50万的狗,按照法律规定,这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要判处10年以上;李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的还没偷狗重;王五偷了一个小孩做宠物,按照拐骗儿童罪论处,最高只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可见,等价报应有时是不太好判断的。

对等原则其实也是道德中立的,因为它用之得当会导致道德性的结果,用之失当也会导致不道德的结果。

五己所不欲,先施于人

五己所不欲,先施于人

第五种行为准则是己所不欲,先施于人,“宁要我负天下人,休要天下人负我”。这是一种极端自私的立场。法律人讨论问题喜欢考虑极端案件,这经常被人批评。就像刚才说的故意杀人,有人就觉得张三含泪毒杀孩子案太极端了,这不是以偏概全吗?这不是忽略了大多数恶性的故意杀人案吗?但如果不考虑这些特殊案件,凡事一刀切,下狠手,那其实属于典型的宁可错杀,不可放走一人的思维。而这种思维的本质其实就是己所不欲,先施于人的立场。自己不希望被冤枉,但却习惯冤枉他人。不少人总有赌徒心态,追逐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总认为自己是例外,不可能遇到极端情况,但是人生是难以预料的。这种行为准则显然不是道德准则,而是反道德的观念。

法律的基石与透气孔

法律的基石与透气孔

无论是肯定性还是否定性的道德准则,都不能单独作为法律的基石。

托尔斯泰是一个坚定的和平主义者 ,反对一切战争和复仇,他主张取消法院,不要惩罚,凡事讲饶恕。但是,如果法律只讲饶恕,那么持己所不欲,先施于人信念的自私之人一定会利用人们的善良,人性的恶就会泛滥成灾,恩将仇报就会成为常态。这就是为什么法律的正义最早起源于对等原则,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正义的前提。

我以前一直不懂,为什么孔子既提饶恕,又提“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反对老子的“以德报怨”,感觉有点互相矛盾。

后来我自己的感悟是,孔子的“以直报怨,以德报德”注重的是公共领域,侧重于公共政策,政治与法律,强调公共正义,更多讨论的是邦有道无道,政治人物是否合格,通俗来说,也就是社会如何对待不乱,社会如何对待个体的问题;而孔子的“饶恕”说的则是个人的道德修养,侧重私人领域,注重人如何培养自己的德行,也就是个人如何对待他人,人如何攀登道德高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因为视角不同,所以并不矛盾。

这个看法是否恰当,供大家批评,毕竟在法律殿堂我是门童,在哲学殿堂我连门童都不是,只能远远地仰望。

但由于朴素的正义感很容易走向极端,所以对等原则必须向肯定性和否定性的道德准则保持足够的开放,并尽力抑制极端自私的己所不欲,先施于人的做法。法律在惩罚的基础上可以有饶恕的透气孔。这就是为什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只讲改造不谈惩罚肯定是不对的。但如果只讲惩罚,不讲改造,堵塞了他人改过自新的可能,那么很有可能导致犯错之人一错再错,甚至仇恨社会,制造更大的罪恶。法律中充满着利弊权衡,没有最好的选择,只有最不坏的抉择。

我们常说,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道德则主要靠个人的自律。饶恕是一种美德,但它只是道德自律,不能强求。法律的前提是公义,但是也不能睚眦必报,它必须给人提供一点出气孔,让人有喘息的机会,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哀矜折狱,谨罚慎刑。

本文作者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以上内容来自“罗翔说刑法”。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