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管理局发布公告

公开征求《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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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修订版)》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以及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部地方性法规”)最新修改要求,我局对《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修订,形成《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修订背景及核心内容

(一)修订背景

1.衔接省级基准要求。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保持统一,清理我市基准中重复、冲突内容,确保执法尺度协同一致。

2.落实地方性法规修改。两部地方性法规经2025年10月30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25年11月26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新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专章、完善市容环境责任条款、调整处罚表述等重要内容,需同步细化配套裁量标准。

3.规范执法裁量行为。结合我市执法实际,细化量化处罚阶次与幅度,杜绝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提升执法公信力。

(二)核心修订内容

1.事项动态调整。最终确定153项执法事项,重点吸纳两部地方性法规修改内容——新增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户外广告规范设置等关联处罚事项;删除与法规修订后已失效的处罚条款,确保事项与法定依据一致。

2.职权类型统一。职权类型仅保留行政处罚,与省厅基准保持统一;行政检查事项不再单独制定市本级基准,统一适用省厅行政检查裁量权清单。

3.裁量标准细化。严格对照两部法规修改要点,对36项市容环境管理、32项市政设施保护相关处罚事项,补充“轻微、较轻、较重、严重”裁量阶次;明确露天烧烤管理、建筑垃圾处置、管廊安全保护等重点领域的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与处罚幅度对应关系,确保裁量有据可依。

4.废止失效裁量。《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行政收费裁量权基准(试行)》和《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试行)》即行废止,此后除符合本市城管执法领域实际的行政处罚适用《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外,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系统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6项行政执法事项一律适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征求意见时间

自2026年1月6日起至2026年2月4日止。

三、反馈方式

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或建议,建议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沟通核实:

1.电子邮箱:faguichu114@163.com(邮件主题注明“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

2.邮寄信函:唐山市路北区卫国北路20号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策法规科(邮编:063000,信封注明“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

3.联系电话:0315-2850216

四、其他事项

我局将对收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梳理、研究论证,合理意见将充分吸纳至基准修订稿中,意见采纳情况将在我局官方网站另行公示。

具体内容如下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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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水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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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容环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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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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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129-135项行政处罚事项,城管执法部门只负责排水方面的行政处罚,涉及防洪方面的行政处罚,按照《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应当由水利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园林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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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唐山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