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给员工买社保,员工跳楼自杀后家属能索赔吗?若是其他非因工死亡,责任又该如何界定?今天结合一起典型案例,和大家把这事彻底说透。
一宗案例,引出两大核心争议
2021年2月,陈某入职某制造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6月20日中午,陈某从公司食堂六楼楼顶跳楼自杀,当场身亡。事后,陈某家属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5000元及抚恤金6098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家属的诉求。
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随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陈某系自杀,不应纳入非因工死亡范畴,且相关待遇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而非公司承担。这场纠纷历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法院判决:自杀属非因工死亡,未缴社保企业担责
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公司向陈某家属支付相应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判决逻辑主要围绕两个核心争议展开:
争议一:自杀是否属于“非因工死亡”?
公司主张,非因工死亡应是意外、疾病等非主观故意导致的死亡,自杀是个人主动结束生命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不应纳入此范畴。但法院明确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仅规定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未将其排除在“非因工死亡”范围之外,现有法律也无任何条款禁止自杀情形下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主张。因此,陈某自杀应认定为非因工死亡。
争议二:未缴社保,责任该由谁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而当地《关于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本案中,正因为公司未依法为陈某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家属无法从社保基金领取待遇,这笔费用自然需由公司自行承担。同时,法院按照陈某死亡时(2023年)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98元,核算出相应抚恤金金额,并无不当。
非因工死亡待遇法律要点
不止自杀情形,员工因病、意外等其他非因工死亡时,社保责任的认定逻辑一致,结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补充两个关键要点:
待遇构成有标准:丧葬补助金按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抚恤金则根据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不满5年发3个月,满5年不满10年发6个月,满15年以上每多缴1年增加1个月,最高24个月。若缴费年限不足5年,待遇总额不超过个人缴费之和。
企业免责无空间:无论员工非因工死亡原因是疾病、意外还是自杀,只要企业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导致遗属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就需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员工自身对死亡存在主观过错,也不能免除企业未缴社保的法定义务。
因此,本案给各企业的启示一句简言之就是:
丧葬费、抚恤金,不论什么死因,本来都是由社保支付,只要企业不交社保,这笔费用就由企业付!
案例来源: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4)赣07民终5452号,判决日期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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